其中,經濟特區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
此次對特區的稅收優惠與以往對特區稅收“普惠”的壹個顯著區別是,只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才有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通知強調,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並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通知還提出,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於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後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