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1年1月1日起,將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當於企業每投入100萬元研發費用,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200萬元;
2、改革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清繳核算方式,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按半年享受加計扣除優惠,上半年的研發費用由次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改為當年10月份預繳時即可扣除,讓企業盡早受惠。
分析詳情:
加計扣除是企業所得稅的壹種稅基式優惠方式,壹般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支出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壹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如對企業的研發支出實施加計扣除,則稱之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為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研發費加計扣除條件包括:
研究開發費用即使已符合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的要求,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所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及非居民企業不能享受該項優惠;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壹)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