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25%降為15%,相當於在原來的基礎上降低了40%(詳見2008年6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三年期滿後可以申請復審,繼續享受三年稅收優惠。(如果年納稅654.38+0萬,可享受申報通過當年減稅40萬的優惠,三年654.38+0.2萬,六年240萬);
2.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為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以及為此目的發生的單項價值低於65438+萬元的試制用關鍵設備和檢測儀器費用,可以壹次性攤銷計入成本;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和專利所發生的費用,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兩年內攤銷。
3.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當年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4.在本市從事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業務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從事軟件著作權轉讓業務和軟件研究開發業務的,比照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
第二,政策傾斜
1.市政府設立專項資金,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1)市政府設立技術創新基金,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在市財政局、市科委、市計委、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等部門和政府指導下設立的投資機構,通過市場調研投資、項目開發、風險投資、貸款貼息、貸款擔保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2)市政府設立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基金,鼓勵本市組織和個人獲得自主知識產權。向國內外申請專利的組織和個人,可給予壹定的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補貼;對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實施項目,可壹次性給予壹定的專利實施資金。
2.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作用。通過預算控制、招標等形式,凡納入本市市級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將優先采購同類產品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決定減免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的,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