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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訴訟程序和費用

法律分析:1)個人訴訟的過程:

1.準備民事訴訟。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證據。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時出席和參加訴訟活動。

4.不服壹審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或者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提交上訴狀。"

2)個人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按照以下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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