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責任競合類型有二:壹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壹是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責任的競合。
1、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的壹個不法行為同時違反侵權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同時符合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而產生的責任競合現象。
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如下情形:
(1)買賣合同。出賣人給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買受人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主張侵權責任。
(2)租賃合同。出租人因出租物的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則構成違約和侵權;反之,承租人因其過錯行為毀損租賃物,也構成違約和侵權。
(3)服務合同。在服務合同中,消費者不論在商家購物,還是在其他服務場所,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問題時常發生。
(4)贈與合同。因贈與物的瑕疵而致受贈人損害的,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不過只有在贈與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
(5)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無論是客運還是貨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問題經常發生。
(6)雇傭合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雇傭人損害的,除構成違約責任外,還構成侵權責任。
(7)建設工程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8)醫療合同。因醫務人員的不作為或違約行為造成患者在醫療過程中的傷害或死亡、殘疾的,患者或其近親屬可以按照以侵權責任處理,也可以按照違約責任請求處理。
此外,壹些勞務性合同以及倉儲保管合同或是居間合同,都會出現同壹違法行為具有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雙重要件而產生民事責任競合的現象。
2、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競合
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競合,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取得利益同時符合侵權責任和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構成要件而產生的責任競合現象。
實踐中,因侵權行為發生不當得利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種:
第壹,無權有償處分他人之物。即加害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將權利人的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有償處分是加害人取得利益的前提,也是構成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條件;無權處分則是構成侵權責任的條件。
第二、無權使用或者消費他人之物,其直接後果是受益人開支的節省,但其行為對權利人構成了侵權。
第三、擅自出租或者轉租他人之物。即加害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將權利人的財產交付第三人使用、收益,並收取租金,且無合法抗辯事由,亦對物主構成侵權。
第四、非法使用並收益。主要是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或者人格權。如非法印制他人的商標標識出售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而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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