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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對行政執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觀地說,近年來行政執法的整體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人民群眾對執法單位的意見仍然很大,行政執法還存在很多問題,嚴重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效果。

壹是執法隊伍建設滯後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普遍存在人員配備不足、缺員的問題,特別是在西部偏遠地區和縣級,這與以人口為基礎的人員配備制度有直接關系,給壹些人口少、面積大的地區執法帶來了很大困難;二是人員素質不達標,行政執法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對執法人員的專業水平要求很高。但是,目前行政執法隊伍結構仍不盡合理,整體專業水平較低,後續培訓學習受經費等因素影響也不理想,難以彌補先天不足和提高專業水平,形成了依法行政需求高與執法人員整體素質低的巨大反差,嚴重影響了執法效果。

二、行政執法侵入民事領域。主要表現在用行政手段解決民事問題,這在鄉鎮壹級尤為突出。壹些純民事糾紛以行政決定的形式處理。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領域。行政法律關系調整因行政管理而產生的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其最顯著的特征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是壹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是壹種縱向關系,而民事法律關系調整因財產與人身而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最顯著的特征是主體平等而互不隸屬,這是壹種橫向關系。而以行政手段解決民事問題明顯缺乏法律支持,使得這種執法在行使之初就存在先天不足,嚴重影響了當事人民事權利的行使和民事訴訟的選擇,與依法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馳,結果可想而知。

三、關於沒收任務的問題。罰沒任務壹直被視為濫用行政處罰權的始作俑者,為業界和國外所詬病。國家明令禁止各行政執法單位將罰沒指標作為考核執法人員的工作標準,但收效甚微。罰沒案件還是很多的,唯壹的變化就是從地上轉移到地下。這壹問題的根源在於:壹是利益驅動,將沒收任務與個人福利待遇掛鉤;二是和工資掛鉤,尤其是壹些自收自支的單位。執法人員的工資完全取決於沒收任務的完成情況;三是彌補辦公經費不足。在壹些地區,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行政執法單位的辦公經費預算已經難以滿足日益繁重的日常執法需求。

第四,為私利廢法的問題。依法行政是對行政執法單位和人員最基本、最根本的要求。但是,由於各種人為因素的幹擾,這壹規定在具體實踐中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因私廢法、因情廢法的問題依然存在,表現在:輕依賴自由裁量權、重依賴,背離違法情節和實際;處理愛親友決定脫離事實和法律,更嚴重的是“以罰代刑”,嚴重幹擾司法秩序,為社會穩定埋下隱患。

動詞 (verb的縮寫)濫用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為明顯不公的行政處罰,對於同壹違法事實、相同或者相近的違法情節,處罰有輕有重,處罰不能與違法事實和違法情節相適應。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直接危害是嚴重影響法律的公平正義。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界定標準,目前尚無定論,主要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並依據同壹地區、同壹案件或類似案件中不同違法主體的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輕重,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不做縱向比較。行政法將行政自由裁量權分為限制自由裁量權和自由裁量權。隨著現代政府行政職能的擴大,自由裁量權的比重會越來越大,侵犯“自由裁量權”的問題會更加突出。限制和糾正自由裁量權所帶來的問題已經在法學界得到公認。

六、行政執法主體混亂。主要表現在:壹是行政職能交叉導致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同時也因為相互推諉形成“執法真空”;二是授權執法和委托執法界定不清,管理混亂。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行政執法主體不能獨立於行政職權,委托組織脫離法律法規規定,濫用委托權,只委托不監督,受委托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錯誤地將自己視為行政執法主體。三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行使土地等糾紛處理權,以及土地證、林權證等相關證件的發放和確認權,法律規定由政府行使,造成越權。

七、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為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配套措施,執行情況還遠不理想,行政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已基本完成。然而,作為執法責任制根本保障的問責制,卻遲遲得不到落實或流於形式,沒有深入分析執法過錯的原因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難以達到吸取以往錯誤教訓、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目的。

八、行政執法的日常監督。主要表現為:壹是監管缺失。突出表現在行政許可領域,“重許可輕管理”的問題較為普遍;第二,目的不純。行政執法既是壹種管理行為,也是壹種服務行為。管理的出發點和歸宿應該是維護秩序,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但壹些執法單位卻把日常監管變成了收費和罰款,給對方壹種“管理就是收費”的錯覺。三是缺乏長效機制。行政監督要重在“日常”,但壹些行政執法單位熱衷於用“運動”代替日常監督,造成日常監督時緊時松,影響監督效果。

九、重執法輕釋法。很明顯,壹些執法單位熱衷於不計成本地搞轟轟烈烈的法制宣傳活動,煞費苦心地機械照搬法律,群眾卻壹頭霧水。其實,執法的過程也是壹個宣傳解釋法律的過程,是壹次難得的向群眾普法的機會。釋法是執法的應有之義。但是,在實際執法中,壹些行政執法單位不要求釋法,輕則錯失成本低、效果好的普法良機,重則不能詳細解釋和說明相對人的異議,使相對人不能正確認識錯誤,產生抵觸情緒,影響執法效果。

X.法律文書不規範問題。主要表現在:壹是沒有統壹的法律文書要求,特別是在鄉鎮壹級,行政決定因為缺少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或者沒有經過事實分析確認而不完整;第二是法律不規範。有的還在編法律法規,有的不考慮法律法規是否有溯及力,用後面生效的法律來處理前面的事情。有的法規不分條、款、項、目,引語混亂。有的只適用法律法規名稱,不適用具體條款。第三,救濟權不規範。有的告知時限不準確,有的告知救濟渠道不完備,有的幹脆沒有告知。四是未按規定開展服務,未形成服務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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