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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和合夥的優缺點

壹、個人獨資公司的優勢

從單個公司的機構設置來看,“單個公司”的組織結構簡單,既沒有股東大會,也沒有董事會,只有壹個股東,所有者和經營者是壹體的,沒有代理成本,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目標函數沒有區別。決策快速靈活,能夠應對復雜多變的市場需求。它具有內部結構簡單、運行機制靈活、運行效率高等不可替代的優勢。

二、個人獨資公司的缺點

(1)股東權利缺乏約束

“個人公司”只有壹個股東,所有者和經營者都是壹體的,不可能設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投資者擁有絕對的權威,公司內部對其行為沒有有效的約束,機構之間缺乏制衡。壹人股東全部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和人事權,公司在重大事項決策時未履行必要的程序或記錄。

(2)股東權利缺乏約束帶來的壹系列弊端。

由於個別公司的股東構成特殊,股東權利缺乏相對嚴格的約束和限制,壹人股東可以“為所欲為”地將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為壹談,將公司財產挪為己用,向自己支付巨額報酬,與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義為自己擔保或借款,甚至欺詐以逃避法律義務、合同義務或侵權責任。

(3)個別公司讓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更大的風險。

上述混亂導致公司相對人很難搞清楚交易的對象是公司還是個人股東。在有限責任的保護下,即使公司財產是名義上的,壹人股東仍然可以躲在公司的面紗後面而不受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對人的追究,使得公司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了過度的風險。

(4)單個公司股東的風險。

對於壹人公司來說,除了公司的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較大的風險外,其股東本身也存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從單個公司的機構設置來看,“單個公司”的組織結構簡單,既沒有股東大會,也沒有董事會,只有壹個股東,所有者和經營者是壹體的,沒有代理成本,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目標函數沒有區別。決策快速靈活,能夠應對復雜多變的市場需求。

第三,夥伴關系的優勢

1.合夥人的構成是靈活的,既要求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又要求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3.合夥企業作出決議,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壹人壹票、全體合夥人過半數的表決方式,避免完全由出資大小決定。

4.合夥企業管理相對寬松,各地稅收窪地多。

5.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視為稅務透明體,收入先分後稅,以合夥人名義繳納。合夥人是自然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按照個體工商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夥伴關系的缺點

1.《合夥企業法》規定,各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壹個合夥人不能償還他的那壹份債務,其他合夥人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即有責任替他償還債務。

2.合夥人在轉讓股權時需要征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有時甚至需要修改合夥協議。

3.不清楚合夥企業能否成為重組的壹方並享受特別遞延所得稅優惠。

4.合夥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不能分期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可照章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數據:

獨資企業的特點

(1)企業設立和解散程序簡單。

(2)靈活自由的管理。企業主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誌來確定自己的經營戰略,做出經營決策。

(3)所有者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當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所有者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企業債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但獨資企業不適合高風險行業。

(4)企業規模有限。個人獨資企業有限的營業收入、所有者有限的個人財產、所有者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都制約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

(5)企業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獨資企業的生存完全取決於企業主的人身安全,企業的壽命是有限的。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獨資企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全資企業?合作夥伴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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