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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集中清理

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如下:

執行中的特別程序,即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按照執行和解和參與分配等執行制度和理論,參照個人破產的原則和精神,在進壹步財產調查和清算基礎上,通過附條件的執行和解或者金融機構壹致行動,形成個人債務清償方案,以達到執行程序有效退出、債務人信用修復的目的。

公司依法定程序進行註銷,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可以查工商檔案,檔案中應該有該單位債權債務承受人,否則工商部門不會核準註銷的。可以要求債權債務承受人承擔責任。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啟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

1、企業法人已進入破產程序或者已經破產,對該企業法人負保證責任的;

2、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而承擔清償責任的;

3、對經營非法人組織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

4、自願提出還款安排並征得全部申請執行人同意的;

5、有其他不能償還債務情形的。

自然人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應寫明債務清理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2、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溫州市轄區所有未了結債務的案件情況;

3、詳細的個人財產狀況報告和***同生活的近親屬財產狀況報告。申請人財產狀況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財產名稱、財產種類、財產數量、存放地點、是否設有抵押等權利負擔、是否為夫妻或者與他人***有財產等內容;財產種類包括但不限於存款、動產、不動產、保險、股權、債權、知識產權、預期可支配收入以及其他財產權;

4、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草案。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草案以壹次性清理為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依法應當由債務清理申請人撫養、扶養、贍養的人以及維持其不高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所對應的生活水平而必需的費用;清償率,可以針對不同情形債權設定不同清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五 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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