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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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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解讀壹

 12月16日,國家郵政局聯合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發布了《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新出臺的《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有十七項條款,從適用範圍、術語釋義、企業責任、用戶義務、監督管理等多方面對禁寄物品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範性要求,同時將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作為《規定》的附錄壹同對外發布。

 比照2007年發布的《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新規定的禁止寄遞物品從14大類增加到了19大類,新增包括間諜專用器材、非法偽造物品、侵犯知識產權物品和假冒偽劣物品等類別,並且大大擴充了每壹類物品的內涵,列有更多的詳細物品名單。

 值得商家和快遞企業註意的是,禁止寄遞物品目錄中新增了侵犯知識產權物品和假冒偽劣物品這壹大類,侵犯知識產權物品包括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圖書、音像制品等,而假冒偽劣物品包括假冒偽劣的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新規定同時也明確了快遞企業和用戶的責任追究。

 按照新規定內容,寄遞企業違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而針對用戶違反規定、交寄違禁品的行為,壹旦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壹方面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另壹方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2017年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解讀二

 《規定》對2007版禁寄物品指導目錄進行了修訂,從安全檢查、企業責任、用戶義務、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規範要求,將指導目錄從原有的14項增加到?18+1?項,載明物品從58種增加到188種,並將《危險化學品目錄》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和國務院相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上萬種物品均納入其中,使禁寄物品指導目錄更加具有全面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規定》首次明確了禁止寄遞物品的概念內涵,將禁寄物品劃分為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等三個類別,對禁寄物品涵蓋範圍作出了較為清晰的界定。

 《規定》進壹步強化了寄遞企業主體責任,要求寄遞企業在其營業場所廣泛宣傳告知《規定》內容及相關指導目錄;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強化從業人員對禁寄物品的防範意識和處置能力;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業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對於寄遞用戶的安全保障義務,《規定》明確,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規定》提出了禁寄物品管理獎懲措施,重點針對寄遞企業的違法收寄禁寄物品行為,明確可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規定,對於及時發現、報告禁寄物品,或者有效避免、減少寄遞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郵政管理等部門可依法給予表彰。此外,《規定》還確定了禁止物品指導目錄調整原則,規定禁寄物品指導目錄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國家郵政局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於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的通告

 為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遞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妥善處置進入寄遞渠道的違禁物品,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及《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現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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