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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個人被列入商業異常名錄怎麽辦?

法律解析:個體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原因自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針對三種不同情況,具體去除程序如下: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在補齊未報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可攜帶資料向企業所屬工商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去除決定,恢復正常備案狀態。2.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欺詐企業更正公示信息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除決定。3.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可以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備案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遷出決定,恢復正常備案狀態。

法律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十條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三)行政許可的取得、變更和延續情況;(四)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五)行政處罰信息;(六)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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