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必須嚴格遵守政治紀律
1、不準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發表或者作出違背中央和省委、市委決定的言論或決定。
2、不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醜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3、不準在大是大非面前和政治原則問題上立場模糊、態度曖昧、消極躲避。
4、不準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5、不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上做選擇、打折扣、搞應付。
6、不準參加任何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或者利用宗教煽動騷亂鬧事。
7、不準搞封建迷信活動。
8、不準參加非法組織,或者組織、策劃、慫恿、支持、參加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動。
9、不準組織和參與集體上訪。
10、不準收聽收看國外、境外反動電臺、電視節目。
二、必須嚴格遵守組織紀律
11、不準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搞“壹言堂”,或者各自為政、各唱各調。
12、不準把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跟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安排。
13、不準搞無原則糾紛、鬧不團結,或者拉幫結派,搞小山頭、小圈子、小團夥。
14、不準不按要求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或者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15、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或者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
16、不準擅自傳播重要敏感事項,或者在網絡媒介談論、傳播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政府網站及互聯網發布涉密或敏感信息。
17、不準采取鬧訪、纏訪等非正常手段維權,或者利用網絡、手機短信等形式誹謗他人、惡意炒作。
18、不準違規辦理或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出國、出境,擅自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擅自變更路線。
19、不準在幹部、職工的考試、招聘、錄用、考核、評定職稱、晉升職務、工資以及在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方面的工作中,違規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謀取利益。
三、必須嚴格遵守群眾紀律
20、不準與民爭利,以任何形式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侵占群眾的各種物質利益,損害群眾的合法權益。
21、不準在發生突發事件或遇到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臨危退縮、能救而不救。
22、不準對群眾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泄露給被檢舉人和被控告人。
23、不準對待群眾態度生硬、口大氣粗,對應給群眾辦的事情推三阻四、吃拿卡要、拖著不辦、相互“踢球”。
24、不準落實惠民政策不公開、不公正,不及時、不到位,甚至拖欠群眾錢款,克扣群眾財物,“打白條”、耍賴賬。
25、不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超標準、超範圍、超期限收費、罰款,違反規定強行向服務對象搞集資捐助、攤派費用。
26、不準在下基層考察調研中講排場、擺闊氣,搞超標準、超規格迎送、接待。
四、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27、不準占用工作時間或利用公款從事個人愛好相關活動,也不準未經審批兼職擔任社會團體(包括境外社會團體)秘書長以上領導職務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任何報酬。
28、不準未經審批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活動。
29、不準違反上下班紀律,無故遲到、早退、曠工,或者在工作日或公務活動中擅離崗位,擅離職守。
30、不準領導幹部未經審批擅自離金外出。
31、不準在工作日或公務活動中網上聊天、玩遊戲、炒股以及做其他與工作無關事項。
32、不準在上班時間、工作日午休時間和公務出差期間參加打牌、打麻將等相關活動。
33、不準在工作日中餐和公務出差期間飲酒,或者在下基層工作時接受宴請和夜宵。
五、必須嚴格遵守生活紀律
34、不準利用婚喪喜慶、子女上學、喬遷、生日等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35、不準傳播“黃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36、不準與異性進行不正當交往或保持不正當關系。
37、不準出入私人會所,也不準接受和持有私人會所會員卡。
38、不準領導幹部組織由本人支付費用,有同事、下屬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的聚眾酗酒,或者在參加其他私人聚會(休閑娛樂活動)和自費餐敘時失態或勸酒、醉酒、酗酒,甚至酒後駕車、酒後滋事。
六、必須嚴格遵守廉政紀律
39、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或者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40、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房屋買賣、民間借貸等市場活動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41、不準用公款吃喝、旅遊或變相用公款旅遊,也不準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42、不準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活動,包括用公款購買贈送月餅、粽子送節禮,以及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
43、不準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臺事務、僑務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節儉)。
44、不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獎金、福利、實物,包括在引進資金、項目後按壹定比例或壹定標準發放、獲取獎金或其他物質性獎勵,或者借工會、學會、協會等名義濫發錢物。
45、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在同城公務活動中安排接待。
46、不準在工作用餐中安排酒水,或者在市內公務活動提供香煙。
47、不準安排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等差旅活動,或者安排照顧性質、無實質內容、無實際需要的壹般性出國培訓項目。
48、不準違反規定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或者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49、不準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市場經濟活動,以及國有企業重組改制、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50、不準幹預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或者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
擴展資料:
除了必須樹立正確的權力觀。還需要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作為壹名黨員領導幹部不論在什麽崗位,都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都要把人民群眾利益放在行使權力的最高位置,把人民群眾滿意作為行使權力的根本標準。
應切實破除“官本位”等特權思想,做到“心不動於微利之誘,目不眩於五色之惑”,真正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盡心為黨工作,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好務。
還需要必須做到敬畏職責。有什麽樣的權力,就有什麽樣的職責。脫離權力,職責履行就失去活力;脫離職責,權力運行就會成為無本之木。
金華廉政網-牢記廉潔自律準則 自覺堅守“六個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