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證收費標準如下:(價格單位:元)
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 80。
2、證明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資格、資信 500。
3、證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4、證據保全:
(1)證人、證言書證保全 200 400。
(2)聲像資料、電腦軟件保全 800。
(3)物的保全:不動產, 其它物證保全 1000。
(4)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 1000。
5、票據拒絕證書 400。
6、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使用許可 500。
7、證明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其它法律文書其它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500 10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將公證文書分類立卷,歸檔保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等重要的公證檔案在公證機構保存期滿,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地方檔案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