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外貿經濟造成重大損害,中國中小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威脅最大。技術性貿易壁壘無疑是對我國出口產品競爭力的壹個挑戰,但它又是壹個企業整合市場的絕好機會。
壹、什麽是技術性貿易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被炒得相當熱。如果用“搜索引擎”搜索,相關的文章或報道數量已突破百萬條。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已經4周年,許多人都在回顧4年來的歷程,並預計今後將發生的事情。在此,僅將我個人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再認識與大家分享。
我國凡事必講求追根溯源。大家在談及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時,也必談到其定義,其翻譯,即什麽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或是貿易的技術壁壘還是技術壁壘。但我個人認為,將英文“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翻譯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是較為恰當的,因為它是利用壹些與產品安全相關的技術性措施對國際貿易的發展形成限制效果。這些措施即大家所公認的三類: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
世貿組織的《TBT協定》並沒有明確給出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定義,但其在前言中指出:“認識到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可以通過提高生產效率和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而在這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因此期望鼓勵制定此類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但是期望保證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誌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不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認識到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並應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相壹致。”
從《TBT協定》的發展史可以看出,該協定是旨在通過各種原則和相關規定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並減少其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其所針對的對象是那些“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的或其“實施方式”“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並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不“相壹致”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誌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
本文認為,這裏出現了兩個詞,壹個是“技術性貿易措施”,另壹個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措施是指世貿組織成員為協定允許的合理目的而制定並實施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誌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而那些“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的或其“實施方式”“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並應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不“相壹致”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就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本文認為,“技術性貿易措施”是壹個中性詞,而“技術性貿易壁壘”應是具有貶義的。從範圍來看,前者大於後者,後者只是前者中的壹部分。
雖然世貿組織負責TBT事務的官員表示,並無意把《TBT協定》所提及的措施或壁壘從積極或消極的層面來劃分。但在實踐中,各國都在努力通過交涉、談判或磋商消除貿易壁壘,壁壘應不是大家所提倡的。
而且在中文中,壁壘,如同障礙,壹般意義上是貶義的。這樣,我們就可以從邏輯上這樣描述,“壹國基於某種世貿組織允許的理由實施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由於其違反了世貿組織的相關原則或規定,對進口產品形成了不必要的障礙或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妨礙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就變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國內壹些學者的文章也是基於這壹理解來定義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是指貨物進口國所制定的那些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技術法規、標準以及檢驗商品的合格評定程序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即通過頒布法律、法令、條例、規定,建立技術標準、認證制度、檢驗檢疫制度等方式,對外國進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瑣的技術、衛生檢疫、商品包裝和標簽等標準,從而提高進口產品要求,增加進口難度,最終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此類定義將這些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視為保護國內產業、限制國外產品的手段。
引用網址:/wmks/Wx/l310.htm二、形成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原因
現在,我們經常可以從報紙、互聯網上接觸到關於我國出口某國的某些產品遭遇了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報道,消息之多,仿佛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泛濫成災,對我出口產品如同洪水猛獸。基於技術性貿易措施屬於中性詞,而技術性貿易壁壘只是其壹部分的理解,應首先對技術性貿易措施作必要分解。
本文認為,國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大體可分以下3類:(1)國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國企業具有達到該要求的生產技術;(2)國外要求合理,但我國大多數企業目前還不具備達到國外要求的生產水平;(3)國外實施的措施不合理,具有歧視性,或違反了《TBT協定》的相關規定。
上述3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都可能使我國相關出口產品受到損失、形成負面影響,但是,不能僅憑出現損失或造成負面影響這壹表象就將這些措施全部稱之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本文認為,對於由第壹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造成的負面影響,相關生產企業和出口企業應負全責。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提高,對產品質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代表了社會的進步,對相關產品提出更高的合理要求是必然的。俗話說“入鄉隨俗”。企業應積極獲取這方面的信息,調整生產工藝,生產出符合進口國要求的產品。企業因這類技術性貿易措施受到損失,實屬可惜,這些措施不應被視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對於由第二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造成負面影響的,又要分兩種情況:(1)國外要求超前,沒有考慮大多數國家的情況;(2)我國企業的生產水平確實落後於大多數國家。在此情況下,企業無論如何都應首先向這種先進的要求看齊,然後從企業自身尋找差距,提出問題,尋找對策。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壹方面,企業應及時了解進口國(地區)對產品標準和質量要求的變化,落實“以質取勝”戰略,變被動受限為主動調整;另壹方面,企業也可以求助於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自己在符合這些先進的技術性要求方面的差距和具體問題、難點,請有關部門利用各種方式,與措施實施國政府進行溝通,尋求合理的過渡期,幫助企業減少損失的發生。由於此類技術性貿易措施是基於合理的目的制定的,所以,即使其對我國出口產生不利影響也不能壹概加以否定,不能籠統地將之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要區別對待。無論如何,絕對不能簡單以“多年來我壹直生產、銷售、出口這樣的產品也沒有出現問題”,或者“為什麽其他國家沒有這樣的要求”等理由與措施實施國辯解。這樣就等於對外宣稱,我們國家的產品壹直不合格,我們的消費者就是壹直使用這些不合格產品等等,反而引起他國對我國出口產品更多的關註和設限。
第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與上述兩類有質的區別。由於這類措施的內容、實施方法等違反了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定(如果是世貿組織成員的話)、或不符合國際慣例、或未遵守雙邊協定,從而造成對我國出口企業或出口產品的歧視性待遇,導致企業合法利益受損,可以將其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所以,企業特別是政府主管部門應十分關註。
實踐中,使我國出口企業受損的大多數技術性貿易措施是屬於上述前兩類。這也可以從科技部的壹項調查中加以佐證。2003年,科技部中國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與中國企業聯合會***同對天津、山東、江蘇三省市260家出口企業的調查顯示,我國81%的出口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影響,而從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對企業出口造成的影響來看,認為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合理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18.7%,而34.7%和25.9%的企業是由於不了解國外技術標準和未達到國外產品標準而遭受損失。在此情況下,我們將那些實施後,“企業是由於不了解國外技術標準和未達到國外產品標準”而產生影響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不妥當的。
當前,信息技術非常發達,沒有壹個國家能夠秘密地制定某個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而突然實施--除非是我們漠視。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已經4年了,隨著對外貿易量的增加,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也日漸提高,還沒有哪個國家“明目張膽”地對我國實施第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所以,應盡力避免對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炒作,不可泛壁壘化。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有兩個較著名的案例被稱之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即歐盟對中國動物源性產品實施進口禁令和制定打火機CR標準。這裏篇幅有限,不再贅述案件過程,但如果我們仔細分析這兩起案件的話,信息的不及時傳遞、分享以及之後的相應工作缺乏互動,是最後導致損失或形成負面影響或造成被動局面的關鍵因素。也就是說,如果相關的信息能夠及時獲得、分送相關部門和企業,與歐盟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有效的互動,就有可能避免其對我國相關出口產品的限制。當然,上述兩個案例的結果也是不相同的,經過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的努力交涉,歐盟的CR標準到目前為止暫時尚未對我國輸歐打火機形成限制,但仍是壹把懸在中國打火機出口企業頭上的“利劍”。而動物源性產品禁令雖然目前大多數產品已解禁,但已對我國許多生產企業和出口企業實實在在地造成了數億美元的損失,教訓相當深刻。
引用網址:/wmks/Wx/l311.htm三、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作用
基於上述分析,由於我國大多數企業是由於不了解國外的技術標準或技術要求,或由於其他的原因(如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優勢)而未達到國外產品標準,從而造成了企業的損失。本文認為,這種損失,不應歸咎於國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而是企業的決策失誤所造成的,是企業合理範圍之內的損失,而且對於這些損失,只要企業稍加註意就完全可以避免。
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產品的限制作用體現在什麽地方呢?
壁壘如同門檻,就是市場準入條件,其存在是客觀現象,其結果是保護了壹部分企業的利益,其代價是損害了另壹部分企業的利益。技術性貿易壁壘是通過提高對產品的技術要求(包括安全、環境以及社會等諸方面)來造成壹部分企業不能滿足這些要求的事實,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即第二類中的壹部分,有的是不合理的,即第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眾所周知,技術性貿易壁壘有3種主要表現形式: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這3種形式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相互作用,使國外進口產品的成本提高,競爭力下降。簡單來講,技術法規中提出了對產品的壹項新強制性要求,如何實施這壹要求,措施實施國又列出相關的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供企業作參考,即按這些標準生產或通過相關合格評定程序的產品將被推定為符合該新強制性要求的產品。新要求的提出,意味著企業需要更新生產設備、采取新的生產技術。按新標準生產的企業,如果自己有能力證明產品已符合要求則可,如果自身技術能力不行,或有的國家還強制要求形成某種認證,企業只有委托第三方認證認可機構進行合格評定。如果將合格評定者只限在某個地域的某些機構時,會對進口產品造成很大的成本壓力和諸多不便。
目前,各國對產品的相關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迥異且缺乏相互認可協定的約束正是形成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原因。如果壹家企業的出口市場分散,其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各個不同目的地國的需要,按不同的標準生產,進行不同的合格評定,無法負擔這些重復發生的費用的企業就必然被阻止在市場之外。
那麽,技術性貿易壁壘將哪些企業阻擋在其國門之外呢?
壹般是中小企業。
技術性貿易壁壘無疑是對我國出口產品競爭力的壹個挑戰,但它又是壹個企業整合市場的絕好機會,那些先知先覺的企業、具有前瞻眼光的企業、具有國際競爭戰略的企業雖然呼籲取消技術性貿易壁壘,但他們又往往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倡導者,壹直非常珍視這些技術性貿易壁壘。因為壁壘客觀上必然使壹些企業(有時是大部分競爭者)不能通過,從而導致競爭者的減少、利潤的增加和市場份額的重新洗牌。事實上,目前所面臨的各種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壹些大型企業和具有壹定規模和實力的中小型企業,以及壹些發達國家在我國所設立的三資企業負面影響非常校而那些不重視產品安全、環境保護和科研投入,生產工藝和水平低下,國際競爭力弱的小型企業則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束手無策。
我個人通常用三分法來看待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企業的影響。壹部分企業是不怕國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他們早有預見,有所準備;壹部分企業存在技術上、資金上、人力上的各種困難,但重視存在的問題,積極化解,通過壹個階段的努力,可以克服;余下的部分企業將無法有效解脫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其的限制,而有時這種限制是致命的。歐盟自2003年初頒布的《電子電氣產品報廢指令》(WEEE)和《關於在電子電氣產品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曾在國內相關企業中引起了很大的轟動。現在兩年過去了,兩指令實施在即,企業的應對情況如何呢?通過幾次實地調查,再壹次證實了本文上述分法的合理性。
我們日常所談及的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工作是由第二類企業的反應所決定的。第壹類企業沒有困難,無從談及應對。第三類企業確實有困難,但他們壹般並不能代表某個產業的主流。所以,如果通過工作,第二類企業能最終化解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其可能產生的負作用的話,應該就算成功了。事實上,我國出口貿易額近幾年大幅增加也證明,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並沒有對我國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所以,要正視和客觀評價技術性貿易壁壘,不能輕易用“封殺”壹詞來形容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的限制作用。盡管許多媒體喜歡用這個詞來吸引讀者的註意。
引用網址:/wmks/Wx/l312.htm四、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建議
盡管如上所述,但我們還需關註技術性貿易壁壘,因為每年越來越多的世貿組織成員向世貿組織有關委員會通報其制定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如果對這些措施的跟蹤的反應不到位,很容易對我國出口產品造成負面影響。當我們在壹個措施實施後才發現其對我國出口產品形成了貿易壁壘,然後再進行交涉,局面就已經被動了。特別是目前壹些技術性貿易措施已向綜合化發展,與其他形式的貿易限制,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知識產權侵權等相互作用,對國際貿易的負作用更加增大,更難於應對。如歐盟制定打火機CR標準的過程中就夾雜著專利問題和反傾銷問題。
如前所述,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第三類和部分第二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這種情況決定單個企業,甚至某個部門單獨應對非常吃力,也不可齲應對工作是壹項綜合工作,應由政府部門、行業中介組織和企業***同參與完成。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科技部等部門就開始了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工作。目前,壹些部門也成立了部際聯系會議(即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參加的壹種會議)來協調各部門的應對工作,還有很大的提高空間。這些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信息披露、分析和***享制度方面有缺陷,相關部門在應對工作中難以形成合力,有時甚至相關的對外口徑和采取的行動相互矛盾,直接影響了應對效果。
2003年,我在日內瓦參加TBT例會時,曾有幸與上述部門的有關同事放棄部門之見,討論如何有效應對國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經過激烈的爭論,大家的***識是形成如下工作架構:
(壹)信息獲取後的迅速分享
當前,由壹個部門專門負責此類信息是很不現實的,各個部門都有自己不同的單位和機制負責信息搜集,整合工作牽涉到職能和機構的調整,難度非常大,所以,著眼點應是解決從不同部門、渠道獲得信息之後的工作,即實現信息迅速傳遞和***享。因此,需要有壹個單獨的常設機構來負責匯總、傳遞相關部門獲得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信息,其應立即通過互聯網將信息發至相關部門、企業和行業中介組織(包括進出口商會、有關協會和科研機構)的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而不是任何人。
(二)技術支撐的建設
此機制應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形成技術支撐,他們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對某壹信息進行初步分析和相關評估工作,獲得對某壹措施的初步認識,盡可能將措施劃分為上述3類中的壹種,並計算其對我國出口的影響。
(三)區別對待,采取不同的應對工作
對於第壹類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應立即通知國內相關企業,建議其按進口國的要求進行生產,如果企業不能主動做到這壹點,有可能影響我國大部分出口產品的聲譽時,國家質檢總局應介入,使不合格產品不得出口。這是目前質檢部門對部分產品實施法定檢驗的原因之壹。對於第二類措施,科技部門應介入,其有能力聯系壹些高校和科研機構,解決企業面臨的技術困難,或將新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提供給相關企業,或提供科研支持。商務部也可要求外國政府考慮延長措施實施前的過渡期的可能性。對於第三類措施,應以商務部為主,聯合國務院有關部門、中介組織和相關企業,積極通過雙邊和多邊的渠道打掉對我國歧視性的技術性貿易措施。
(四)技術法規、標準與合格評定問題
應調整現有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制定體系,將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與技術法規分割開來,使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易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在國際標準的制定過程中滲入中國元素;改革認證體系,提高國內認證機構的能力建設,促進國際互認。
需要說明的是,在整個應對過程中,相關的部門之間的信息和技術***享是至關重要的,但在不同的環節和情況下,各部門發揮的角色不同。
如果說對於某個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不利,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經過4年的工作與努力,上述機制未能有效完善和發揮作用。本文始終認為,在提高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化解其對我國出口產品限制作用的過程中,基礎工作是信息搜集、分析和***享,關鍵工作是建立起龐大的專家庫,後勤保障是部門間合理的分工與協作,而企業和行業中介組織的主動參與則是源源不斷的動力所在。
引用網址:/wmks/Wx/l3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