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中的備註欄是對某壹交易事項進行補充註解說明的信息開具發票應註明的備註欄信息分為自行開具與稅務機關代開今天咱們就這兩大類進行總結:
壹、自行開具
情形壹:運輸服務開具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其中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
情形二:提供建築勞務開具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其中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中的內容除了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和項目名稱,還要打印“YD”字樣。
情形三: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國稅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還要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情形四:預付卡業務開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單用途卡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壹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多用途卡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預付卡業務中,最終銷售方收到銷售款開具發票時,要在發票備註欄備註“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且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情形五: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
開具發票的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情形六:保險公司代保險代理人
匯總開代理費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壹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發票的國稅機關在發票備註欄備註“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情形七: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
專用發票試點代開專用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規定:三、專用發票的開具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以下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近向國稅機關自行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也可以委托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代開專用發票:(三)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情形八: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
開具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出口貨物離岸價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其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欄次須按照換算成人民幣金額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填寫。
溫馨提示:新增了“代辦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類型。要求生產企業向綜服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在發票開具方面要求生產企業“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壹方面避免了生產企業向綜服企業開具發票的“銷售”形式掩蓋了代理服務的實質,另壹方面通過對這類特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稅管理。
二、稅務機關代開
1.備註欄內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備註”欄內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差額征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7.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依據: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溫馨提示
以上列舉備註欄應填寫的信息,也是取得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重點審核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包括代扣代繳稅收通用繳款書)、通行費發票。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綜上所述,增值稅發票要按照現行相關稅收法規要求,開具或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對經常發生以上交易事項加以關註,規避由此帶來的未按規定開具處罰和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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