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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對工程咨詢行業的管理,規範從業行為,保障工程咨詢服務質量,促進投資科學決策、規範實施,發揮投資對優化供給結構的關鍵性作用,根據《中***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工程咨詢是遵循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工程實踐經驗、現代科學和管理方法,在經濟社會發展、境內外投資建設項目決策與實施活動中,為投資者和政府部門提供階段性或全過程咨詢和管理的智力服務。第三條 工程咨詢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工程咨詢業務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工程咨詢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恪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積極參與和接受行業自律管理。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規範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發展,制定工程咨詢單位從業規則和標準,組織開展對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規範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咨詢行業發展,實施對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工程咨詢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依法加強監管。第二章 工程咨詢單位管理第六條 對工程咨詢單位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工程咨詢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備案以下信息:

(壹)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在崗人員及技術力量、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年限、聯系方式等;

(二)從事的工程咨詢專業和服務範圍;

(三)備案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

(四)非涉密的咨詢成果簡介。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保證所備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備案信息有變化的,工程咨詢單位應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告知。

工程咨詢單位基本信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在線平臺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工程咨詢業務按照以下專業劃分:

(壹)農業、林業;

(二)水利水電;

(三)電力(含火電、水電、核電、新能源);

(四)煤炭;

(五)石油天然氣;

(六)公路;

(七)鐵路、城市軌道交通;

(八)民航;

(九)水運(含港口河海工程);

(十)電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廣電、信息化);

(十壹)冶金(含鋼鐵、有色);

(十二)石化、化工、醫藥;

(十三)核工業;

(十四)機械(含智能制造);

(十五)輕工、紡織;

(十六)建材;

(十七)建築;

(十八)市政公用工程;

(十九)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

(二十)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巖土工程;

(二十壹)其他(以實際專業為準)。第八條 工程咨詢服務範圍包括:

(壹)規劃咨詢:含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行業規劃的編制;

(二)項目咨詢:含項目投資機會研究、投融資策劃,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的編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咨詢等;

(三)評估咨詢: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對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PPP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的評估,規劃和項目中期評價、後評價,項目概預決算審查,及其他履行投資管理職能所需的專業技術服務;

(四)全過程工程咨詢:采用多種服務方式組合,為項目決策、實施和運營持續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以及管理服務。有關工程設計、工程造價、工程監理等資格,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第九條 工程咨詢單位訂立服務合同和開展相應的咨詢業務,應當與備案的專業和服務範圍壹致。第十條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咨詢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咨詢成果質量、成果文件審核等崗位人員責任制。第十壹條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和委托方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並***同遵守。合同中應明確咨詢活動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第十二條 工程咨詢實行有償服務。工程咨詢服務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促進優質優價,禁止價格壟斷和惡意低價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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