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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合同管理辦法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辦法

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是壹些國家事業單位的分支機構。

事業單位合同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事業單位聘用關系,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保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人事部《關於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人事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範本)的通知》(人社廳發[]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按照規定權限批準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其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訂立。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聘用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確立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符合國家和我省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聘用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對勞動合同制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人員聘用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設立聘用組織,對人員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具體事項提出意見。

聘用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吸引有關專家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八條用人單位可以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數額內,根據崗位資格條件,優先在本單位現有人員中公開招聘,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確需采用其他方式選拔涉密崗位人員的除外。

第九條申請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申請人應當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和《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大全》。

第十條人員聘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聘用單位公布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福利等。;

(二)申請人提出申請;

(3)聘用機構對應聘人員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初審;

(四)候選人通過考試、考核等形式競爭上崗,由聘用機構根據結果提出擬聘用人選名單;

(5)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聘用人員;

(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協商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壹條與用人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員工,不得受聘到用人單位負責人的秘書、人事、財務、紀檢監察等崗位工作,也不得到與用人單位負責人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工作。聘用組織成員在辦理人事聘用事項時,應當回避上述親屬關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訂立前,壹方有權了解與另壹方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信息,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二)崗位要求及其職責;

(3)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福利;

(六)勞動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期限等條款。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壹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崗位或職業性質而具有相對較長期限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應當根據工作任務確定。

時間限制。合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候選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的年限。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可以協商訂立上述合同。

在本單位工作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從聘用到退休的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合同制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雇傭合同壹旦生效,就具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個月;3年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聘用人員為新就業高校畢業生,試用期可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七條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聘用人員的服務期限,聘用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在涉及國家秘密的崗位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勞動者在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崗位工作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聘用合同約定受聘人員違約違約金的,限於下列情形:

違反服務期限的;

(二)違反保守單位商業秘密的。

違約金的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二十條聘用合同期滿,符合續訂聘用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續訂聘用合同機構合同管理系統百科。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辦理續簽。續簽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並簽訂聘用合同續簽書。存在事實聘用關系未辦理續簽合同或解除聘用合同手續的,視為聘用合同延續,延續聘用合同的期限與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長不得超過勞動者退休年齡。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雇傭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無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聘用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聘用合同制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和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情況不壹致的,按照實際履行情況確認。

第二十三條聘用合同履行期間,聘用單位應當對崗位職責履行情況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作為被聘用人員續聘、崗位調整和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對其進行崗位調整,並向受聘人員發出崗位調整通知書,對合同進行相應變更。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雙方需要變更聘用合同的,應當協商壹致,按照規定程序簽訂《變更聘用合同》,並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變更的內容;雙方協商不成的,聘用合同繼續履行。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並或者分立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已當選黨群組織領導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變更聘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條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壹)受聘人員履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

(二)勞動者暫時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義務,但仍有條件和可能繼續履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的《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聘用合同終止情形消除後,聘用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履行了工作義務。雙方建立雇傭關系,應按照有利於雇員的原則確認雇員的工作條件、工資和福利。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並書面通知員工:

(壹)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10個工作日以上或1年內累計曠工20個工作日以上的;

(三)未經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超過出國期限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事故,或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使本單位和其他單位的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壹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壹)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單位調整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崗位,但到了新崗位後仍考核不合格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應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員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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