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即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壹)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商標註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中央編辦關於工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27號),2013年7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3月,中***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是,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統壹登記市場主體並建立信息公示和***享機制,組織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承擔反壟斷統壹執法,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負責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統壹管理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工作等。
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誌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物價、商標、專利等執法職責和隊伍,組建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指導。鼓勵地方將其他直接到市場、進企業,面向基層、面對老百姓的執法隊伍,如商務執法、鹽業執法等,整合劃入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藥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執法,由市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統壹承擔。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總局職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總局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