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第九條企業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 (壹)企業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二)企業開業、關閉、清算等存續情況;(三)企業設立和購買股權情況;(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情況;(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六)企業網站和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地址等信息;(七)企業職工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擔保、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等信息。前款第1項至第6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公開,第7項規定的信息應當由企業公開。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開的信息。第十條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三)行政許可的取得、變更和延續情況;(四)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五)行政處罰信息;(六)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