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又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誌。壹、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重疊1、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主要是指工業產權中的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 商業秘密權以及商號權與著作權在同壹客體上的重合。它通常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此時,只有壹個權利人,權利客體既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又依法產生了工業產權;二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或對抗,此時,不同民事主體對同壹知識產權客體分別享有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產權2、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商標權與著作權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又稱“商標專用權”,指註冊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商標權的客體是註冊商標。我國法律規定,註冊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這樣,商標權客體與著作權客體中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設計圖等有重合,這為在同壹客體上發生商標權和著作權兩種權利的重疊提供了可能。遵循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用作商標的文字或者圖案只要具備獨創性,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這樣,在同壹客體上就發生了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同壹文字或者圖案產生著作權和商標權的程序不盡壹致,用作商標的文字、圖案壹旦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即產生著作權,無需履行任何手續;而同壹文字或者圖案要產生商標權,則必須在創作完成之後由商標局審查、公告、核準註冊方可取得。在同壹客體上產生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可以為同壹民事主體享有,亦可由不同民事主體分別享有。當兩種權利為同壹民事主體享有時會引發這樣壹個法律問題:這壹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雙重保護?有學者主張,同壹文字或者圖案只能受壹種法律保護,著作權先於商標權產生,兩權又同屬知識產權的範疇,所以壹旦該客體經商標局審查核準註冊為商標後,其著作權即不復存在。也有學者主張,兩權雖有重疊,但彼此在本質上獨立,誰也無法吸收另壹方。當同壹客體上的著作權與商標權分屬不同民事主體時,就勢必形成權利的沖突或對抗,《武松打虎圖》壹案的復雜情節便是典型。2、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專利法上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它通過造型與圖案的結合、造型與色彩的結合、圖案與色彩的結合,構成對產品外型三維空間的造型設計或者二維平面設計。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與著作權的客體進行比較,不難看出兩者亦有重合,即外觀設計往往同時又構成著作權客體中的美術作品。這就是說,用作申請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如果具備獨創性,從其創作完成時起就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將此申請並經批準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後,它又成為專利權的客體。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在同壹客體上的重疊引發與上文所述商標權和著作權重疊同樣的法律問題:兩權為同壹民事主體所掌握時能否受雙重法律保護,以及兩權為不同民事主體所掌握時的權利沖突。|3、商業秘密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裏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對比商業秘密的信息內容與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種類不難看出,有些商業秘密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商業秘密中的產品設計圖、工程設計圖,如果具有獨創性即可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中的產品設計、工程設計圖及其說明,如果具有實用性、秘密性、保密性,就可構成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總之,在商業秘密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發生商業秘密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中的著名標題、角色名稱等登記為企業的商號,也會發生兩權(商號權與著作權)在同壹客體上的重疊。工業產權與著作權在同壹客體上的重疊狀況在某些情況下會變得更為復雜。例如,著作權人將自己的美術作品既申請商標註冊,又申請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則權利人就成為著作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三種權利的主體,法律對權利人應當給予何種程度的保護問題會變得更加突出。如果同壹客體上的著作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分屬多個不同民事主體,包括著作權人將同壹作品授權多個民事主體分別作為不同種類商品或服務的商標進行註冊,此時,各權利人之間的權利沖突或對抗亦會變得更加復雜。二、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引出的法律問題在同壹知識產權客體上發生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重疊,有兩個法律問題值得深入討論。首先,當同壹客體上的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為同壹民事主體所掌握時,權利人能否可以同時受到工業產權法和著作權法的多重保護。如果只能適用壹種法律,應當依據哪種法律主張權利;如果能夠受到多重法律保護,法律依據何在?在同壹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可否同時主張多種權利?其次,當同壹客體上的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為不同民事主體分別掌握時,壹方面,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作品上取得的工業產權,如將著作權人的美術作品經許可申請獲準商標註冊或申請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會影響著作權人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另壹方面,對於未經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並獲得工業產權的,著作權人如何對抗已經生效並超過了法定異議期的工業產權。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情況下,權利人可否受多重法律保護問題在各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不盡相同。英美法往往力圖從法律的層次上尋求壹條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分界線。例如美國版權法只保護可以同物品的實用方面區別開來單獨存在的繪畫、刻印或者雕塑特征,將藝術成分同實用成分不可分的實用藝術作品排斥在版權法保護之外,由工業產權法去保護。英國1988年版權法第52條中有這樣的規定:經著作權人許可,將藝術作品用於工業產權的,其保護期為25年,而不再是作者終生加死後70年。該25年的保護期滿,以任何種類物品之方式復制這種作品、為制作種類物品而實施的任何行為以及實施與如此制作的物品相關的任何行為,都不侵犯該作品的版權。大陸法系的很多國家則傾向於對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競合情況下的權利人實行多重保護。如德國著作權法第2條明確規定,本法保護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與外觀設計保護不相互排斥。法國1992年著作權法第112條也規定,本法保護實用藝術作品。西班牙1987年著作權法第3條則明文規定,作者的權利與“作品可能具有的工業產權”是“相容”的。從運用法律武器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角度來分析,當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時權利人應當能夠得到多重法律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在知識產權範疇中是平行的權利,彼此不能吸收,因此也不允許禁止權利人在同壹客體上既主張工業產權,又主張著作權。有效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在著作權與工業產權確實發生競合的情況下,如果不允許權利人在同壹知識產權客體上既主張工業產權又主張著作權,則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有效保護。例如:依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10條的有關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只有屬於:(1)采用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2)惡意披露、使用商業秘密;(3)惡意獲得商業秘密的情況,商業秘密權利人才可依法尋求法律救濟,但如果商業秘密權人因個人行為不慎或管理上的疏漏致使商業秘密為他人所知,此時權利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又如何得到法律保護呢?倘若允許商業秘密權人對可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的商業秘密同時主張著作權,那麽他便可從著作權的角度對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又如,依照我國《專利法》,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的法定保護期為10年,期限屆滿,即進入公有領域。如果這件外觀設計同時又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那麽因為權利人將此申請獲得了專利而不能再對此主張著作權,這對權利人來講是極不公平的,法律對其權利的保護是不充分的,因為著作權的保護期遠遠長於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我國知識產權法盡管沒有處理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的明文規定,但從相關法律條款中可以得出相應結論。《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註冊”,商標局將依法撤銷已註冊的商標。這裏所講“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明顯包括他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權。這表明,在同壹客體上可以同時產生著作權和商標權,但前提是取得後壹權利時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權。《專利法》無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申請的專利權將被撤銷的明文規定,但該法第5條有“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中的“法律”應當包括《著作權法》中未經許可不得利用他人作品的規定,也就是說,專利權只要未與在先權對抗,即可受法律保護。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公民和法人在主張工業產權時,除遵守工業產權法外,同時也不得違反《著作權法》;在主張著作權時,除遵守著作權法外,還應不違反工業產權法,其中,沒有優先適用哪個法的問題。同理,壹民事主體在同壹客體上取得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也沒有壹權優於另壹權、壹權排斥另壹權的問題。民事主體在同壹客體上發生著作權與工業產權的重疊,可以得到多重法律保護。但當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在同壹案件中他只能根據具體案情,選擇對其有利的壹種法律主張權利,不能既要求著作權法的救濟又要求工業產權法的救濟,否則就與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公平合理等原則相抵觸了。例如某甲將自己的美術設計作品申請獲準了外觀設計專利權,當他發現某乙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外觀設計專利時,他要麽控告某乙侵犯其專利權,要麽控告侵犯其著作權,不能在同壹訴訟中訴請某乙按專利侵權賠償後又按著作權侵權再次賠償。當然,某甲可以根據收集的證據情況、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在賠償數額上的區別等情況,選擇對其更有利的壹法作為救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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