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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出現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被開除了怎麽辦

法律分析:

1、金額較大,如果真是因為個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如果直接因個人造成,又具備重大過錯,甚至故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

3、但說的“因為工作失誤”,未必就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需要結合案情和證據分析認定。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操作失誤導致2000元的損失顯然不構成“重大損害”,時隔半年之久用人單位才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雇。若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若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壹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衍生問題:

員工犯錯被公司開除還發工資嗎

公司以員工犯錯為理由開除員工,員工是可以拿到工資的,但是如果造成了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余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正當理由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是沒有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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