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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政治部下設機構

法律分析:情報指揮中心被比喻為“中樞部門”,在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中責任重大,十九大安保、春運春節安保等工作都由該中心協調指揮。主任張亞宏此前是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兼指揮中心主任。研究室原為公安部辦公廳下設機構,在機構改革之後成為獨立內設機構。主任王貽星曾擔任公安部改革辦常務副主任、辦公廳副主任兼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何文林曾任公安部改革辦副主任。督察審計局由此前公安部審計局和督察局整合而成。局長陳緒富曾任國家禁毒辦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長,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公安部紀檢監察組副組長。新聞宣傳局由此前公安部宣傳局、辦公廳新聞中心整合而成。局長戰俊,此前擔任公安部宣傳局局長。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為新組建內設機構,統壹承擔打擊食品、藥品和知識產權、生態環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領域犯罪職責。局長呂武欽此前擔任公安部審計局局長;巡視員、副局長李劍濤曾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特勤局政委李憲法,此前擔任公安部警衛局政委。鐵路公安局,前身是鐵道部公安局,在鐵道部撤銷、中國鐵路總公司掛牌成立之後,更名為鐵路公安局,現明確為公安部內設機構。局長張慶和,此前擔任鐵路公安局局長。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壹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壹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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