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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改革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

法律分析:(1)簡政放權改革的統籌性不夠強。市級部門下放權限時,相關業務培訓和政策指導不及時到位,導致區審批部門對下放至市級的部分審批事項不掌握,工作銜接不順暢。

(2)審批環節還很多。雖然審批權下放了,但審批環節也減少了。在壹些審批環節,仍需原主管部門出具相關文件或技術證明材料,導致被動、被動等問題。

(3)審批與監管結合不夠緊密有效。“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原則落實不到位,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放後的行政審批事項沒有跟進落實,存在管理漏洞和安全隱患。

(四)中介機構管理不到位。目前市場上中介機構眾多,服務水平良莠不齊。壹些中介機構出具的服務報告耗時長、遠不達標,甚至達不到審批要求,導致反復修改,直接影響整個項目管理的效率。但是,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度還不完善,缺乏懲罰措施和退出機制。

(五)“壹網通辦”進展緩慢。各單位自行掌握審批信息,業務專網與市行政審批網未並聯,導致審批所需申請材料同步記錄、重復提交,影響網上審批效率。

二、對策建議

(壹)加強頂層設計,增強審批改革的統籌性和科學性。建立健全審批權限下放工作機制,由市審批辦協調市級部門,組織下放事項,牽頭提供業務指導;市級部門還應將下放權限通知本部門和審批部門。

(二)繼續減少審批要求和環節。通過後監管能夠實現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證明和技術說明。

(3)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實現審批與監管無縫對接。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行政管理模式,將更多的行政資源轉移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上來。加強網上工作全過程監控,做到監管標準互通、違法線索互聯、處理結果互認、全程記錄、全程追溯。

(四)明確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部門。引入中介服務評價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的考核評價,落實中介機構退出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罪犯在看守所執行刑罰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對看守所執行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看守所執行刑罰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成年、未成年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滿三個月的,由看守所執行。被判處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執行。

第三條看守所應當設立專門的監區或者監室監管罪犯。監區和監室應當設在看守所的警戒圍欄內。

第四條看守所管理罪犯應當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五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享有辯護權、申訴權、控告權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罪犯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規定參加勞動。

第六條看守所應當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為罪犯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條看守所要求罪犯減刑、假釋,或者辦理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可能存在以權謀財影響公正執法的因素,應當依法嚴格審批。

第八條看守所依法執行刑罰,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五十條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公安機關需要設立看守所時,應當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備案,設立看守所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報各部委(局)公安局備案。第三條縣(旗、市)看守所民警人數壹般不少於12人。如果月均關押人數超過100人,中等城市的看守所壹般分別配備15%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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