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實施科技強警戰略,規範公安科技成果推廣,完善公安科技創新體系,促進科技成果向公安戰鬥力轉化,根據《國家科技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管理辦法》,結合公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第二條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以下簡稱“推廣項目”)是指為推廣新技術手段、技術裝備、應用系統、管理模式等科技成果在公安工作和社會治安中的應用而確定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等項目。
第三條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均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推廣項目;省級以上公安科技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公安工作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和推廣項目;省級以上公安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公安工作需要,也可以公開征集推廣項目。
第四條根據公安業務需求、推廣應用範圍、技術創新復雜程度、項目推廣作用及其社會經濟效益,推廣項目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引導項目三個等級。
第五條推廣項目應當與公安部科研項目、標準項目、科技成果獎、裝備計劃相協調。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推廣項目由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負責管理和組織。公安部科技局負責推廣項目的歸口管理、指導和協調,相關業務局負責相關推廣項目的審核和實施。省級公安機關科技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推廣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計劃。
第七條公安部科技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並發布年度推廣項目指南,編制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年度項目計劃;
(二)負責向科技部和有關部委推薦國家推廣項目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監督和驗收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
(四)負責推廣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五)組織全國性的公安科技成果展覽、研討會等推廣活動。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廳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組織部級推廣項目的申報和評審;
(二)協調和組織實施本地區部級推廣項目;
(三)協助公安部對地方推廣項目的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制定公安廳、局年度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其他相關科技成果推廣工作。
第九條公安部各業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申報推廣項目的必要性審查;
(二)協助部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推廣項目進行論證;
(三)提出推廣項目的等級;
(四)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的推廣項目。
第十條推廣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壹)嚴格執行合同,完成目標任務;
(二)如實報告年度推廣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三)接受公安部、公安廳(局)對推廣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及時報告推廣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第三章項目立項
第十壹條推廣項目選擇原則:
(壹)技術先進,能夠引導和推動公安科學技術,能夠解決公安業務急需的技術問題;
(二)技術成熟適用,並能在壹定範圍內推廣應用,能為公安專項鬥爭提供技術支撐;
(3)技術覆蓋面廣,輻射能力強,可增加公安基層實戰單位的技術含量;
(四)技術的社會效益顯著,能夠提高公安機關防範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
(5)科技成果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無知識產權糾紛。
第十二條申報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獨立或者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
(二)有推廣項目所需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具備完成推廣項目所需的運行機制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較強的技術服務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聲譽。
第十三條申報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申報書》壹式三份;
(二)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其他相應的評價材料(省級以上質檢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評審意見、驗收報告、專利證書、檢測報告等。);
(三)實施單位出具的申請報告;
(4)相關技術標準或規範及用戶手冊;
(五)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和證明。上述技術資料和相關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件的來源必須說明。
第十四條申報單位根據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年度指南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科技部門申報,省級公安機關科技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簽署審查意見,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公安部科技局。
公安部各業務局、下屬科研院所、高校、協會、學會的推廣項目可直接報科技部。
第十五條公安部科技局對申報的推廣項目進行分類匯總後,送部相關業務局提出立項意見,再由公安部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相關業務局組織評審組對推廣項目進行評審。評價工作采取專家評審的方式,評價小組成員不少於7人。從相關技術資料的完備性、適用性、有效性、經濟性、技術先進性等方面對申報的推廣項目進行評價,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公安部科技局綜合評審組專家評審意見和部相關業務局推廣項目分級建議,確定公安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廣項目,報部領導審批後實施。非保密項目可以在媒體上向公眾發布。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列入公安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廣計劃的項目,由公安部科技局通過合同形式,確定評審目標和項目各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推廣項目的實施可以采取組織示範工程建設、產品設備試用、舉辦技術應用培訓班、交流演示、展覽展示等形式。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者和使用者應多渠道籌集推廣資金,保證推廣項目的順利實施。公安部可根據推廣項目的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與推廣項目相關的人員技術培訓、中試設備購置、示範項目建設、科技咨詢等。項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條推廣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向省級公安機關科技部門提交推廣項目實施情況報告,並於次年1年底前報送公安部科技局。公安部各業務局、下屬科研院所、高校、協會、學會推廣項目的實施情況可直接報送科技部。公安部科技局應當向全國公安機關通報推廣項目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壹條項目承擔者在完成推廣項目任務後,應當向公安部科技局申請驗收,並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1)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驗收申請書壹式三份;
(二)公安部批準的推廣項目和科技成果推廣合同;
(三)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的技術合同、實施單位的申請報告和效益證明;
(四)執行情況總結報告、資金決算報告和用戶意見。
第二十二條推廣項目中的指導性項目,由推廣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科技部門委托公安部科技局組織驗收。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由公安部科技局或公安部科技局委托的相關業務局組織驗收。
公安部各業務局、下屬科研院所、高校、協會、學會的指導性項目,由科技部或科技部委托的相關業務局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主持驗收的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組成驗收小組進行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壹)是否達到了合同中設定的考核目標;
(二)技術資料是否齊全並符合規定;
(3)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4)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第二十四條通過驗收的推廣項目,由公安部科技局頒發《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驗收證書》。
第二十五條公安部科技局對實施推廣項目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十六條對不履行合同規定,未完成推廣任務的,公安部科技局將視具體情況,取消推廣項目、收回資助或暫停推廣項目承擔單位資格壹年。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安部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中《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申報書》、《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合同》、《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驗收申請書》、《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驗收證書》的格式由公安部科技局統壹制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