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指投保人在簽訂有效的保險合同之前,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對所要保護的標的物必須具有法律認可的經濟利益,表現在財產保險中,保險財產標的物在發生危險事故時會給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在人身保險中,保險標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會給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帶來經濟困難,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遭受經濟損失。雖然延長寬限期的保費是有支付日期的,但是如果客戶的現金流壹時不好,保險公司會給他支付所欠保費的機會,暫時不會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仍然維持合同。※.法律或合同規定的寬限期壹般為60天,從保險人的代理人作出提醒時起計算。寬限期條款是指在被保險人未能按時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能夠防止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保險費的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會負責,但會從保險費中扣除所欠保險費。同時,在寬限期內的任何時候,被保險人都可以在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不計息。
(2)簡述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因保險標的的損壞(或損失)或責任的發生而遭受經濟損失;受益於保險標的的安全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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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可保利益)的特征是什麽
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也稱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關系。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的利益,體現了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即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而遭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是保險的前提。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於避免將保險變成賭博,防止道德風險,確定保險賠償範圍。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壹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壹直存在;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合同成立時就存在,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具有保險利益,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不考察其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為投保人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根據《保險法》第52條,被保險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I;
(2)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的原則是什麽?
我們必須保持最大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保險利益原則。
3.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指雙方簽訂並履行保險合同時的保險合同。
什麽是保險利益,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是什麽?
什麽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返回
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是什麽?
構成保險利益有三個條件:
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法律認可的、可以主張的。非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視為可保利益。比如被盜財物投保了財產險,保險合同無效。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和可實現的。只有投保人主觀上存在,而客觀現實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視為可保利益。確定的可保利益包括被保險人的現有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現有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如被保險人已經購買的汽車。現有機器設備和獲得的知識產權;預期收益是指由於已有收益而在未來能夠獲得的收益,如出租房屋預期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預期獲得的修理費收入等。
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不能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不能用貨幣補償的損失,不能視為可保利益。
「土地」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是什麽,投保人對誰有?
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I;
(2)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
(4)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為什麽保險利益要局限於保險利益?
保險的標的必須有保險利益,當然只能保護他的保險利益。
比如壹臺電腦價值4000元,但是妳用這臺電腦每天可以為妳創造幾百或者幾千元的價值。但是妳只能給妳的電腦投保4000元,妳肯定不能投保他創造的價值,因為那不是他的可保利益,因為這個利益是不確定的。
我國保險法是如何規定人身保險中的可保利益的?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標的所產生的特殊利益關系,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產生的損益關系和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產生的利益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4)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具有壹定的特殊性。因為人的價值無法確定,人身保險合同只要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存在利益關系,包括財產與人身的利益關系。例如,投保人對配偶、子女和父母有可保利益,因為他們對該人有利益。人身保險利益是指基於親屬關系、贍養義務、債務關系、財產或利益管理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對特定人身體或生命的關心。當然,投保人對自己有保險利益。個人的可保利益是人壽保險合同的有效要素。訂立人身保險合同,必須有人身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
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是什麽,投保人對誰具有保險利益?
1.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是什麽?
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有三個條件:
(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法律認可的、可以主張的。非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視為可保利益。比如被盜財物投保了財產險,保險合同無效。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和可實現的。只有投保人主觀上存在,而客觀現實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視為可保利益。確定的可保利益包括被保險人的現有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現有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已經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如被保險人已經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預期收益是指由於已有收益而在未來能夠獲得的收益(如出租房屋預期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預期獲得的修理費收入等。).
(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不能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不能用貨幣補償的損失,不能視為可保利益。
2.投保人對誰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三)除上述人員外,與申請人有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
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