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2.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不需要支付保密費就可以約定保密義務,所以保密協議不需要像競業限制協議壹樣支付對價。當然,如果簽訂了保密協議,約定要支付保密費,就要按照保密協議履行。此外,即使在職期間支付了保密費,但要求員工離職後不得從事相關職業的,仍需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否則競業限制無效。保密協議不能約定違約金。員工違反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舉證難,操作難。處理方式有兩種:壹是明確規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和計算方法,如律師費、調查費等,計入損失。第二,同時訂立競業限制協議,這樣可以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
誰將簽署保密協議?
用人單位對員工的保密要求,可以在保密協議和勞動合同中約定。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單獨與部分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員工簽訂包含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壹般來說,保密協議的內容總是通過保密條款更加詳細。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者與業務有關的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壹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
1,高級研發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他們要麽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要麽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署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2.壹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重要的人員,但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有必要和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3.市場策劃和銷售人員;他們是商業決策的實施者,知道企業的營銷計劃和客戶名單,所以企業也會和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4、會計人員、秘書、保衛人員等。他們可能都是因為職務關系知道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很可能有意無意地泄露了企業的商業秘密。
總而言之,這是邊肖對公司保密協議的回答。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