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後的公司對”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仍 負法律責任 。從實質上說,變更前後,公司的主體並沒有變更,變更的只是公司的相關登記事項,但公司名稱、 法定代表人 及經營範圍的變更,並沒有變更或消滅公司主體,所以公司仍然存在,因此從實質上,並不能說變更前的公司與變更後的公司,公司還是那個,並沒有改變,這樣,公司仍應承擔過去的債權債務。公司主體變更、消滅包括分立、合並以及註銷,只有在公司主體變更、消滅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公司債權債務 分擔、轉移等情形。
法律客觀:壹、公司被收購原債權債務怎麽辦?公司原來的債務由合並後的公司繼承,不過可以在收購前和債權人談,達成協議以降低負債金額,如果原公司已經要到了破產的地步這個協議對雙方都有利。《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壹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二、公司收購後債務誰來承擔?常見的收購方式有兩種,主要有股權收購和資本收購。兩者在收購方式、稅費、對既有債務影響等方面有諸多不同。1、股權收購,壹般是指公司股東的股份由原股東轉讓給新股東,新股東替代原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繼續行使原股東的公司權利。由此可以看出,股權轉讓合同是新股東和原股東之間訂立的關於股東之間股權轉讓的問題,並不涉及公司的債權債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並不會因為股東的變更而變更或消滅,原股東因被收購而退出公司,那麽原有的債務應當由新股東在出資範圍內承擔。這就給受讓方帶來潛在風險,債權人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受讓方便是啞巴吃黃連。股權收購如今在互聯網收購方式中盛行,收購方壹般看中的是受讓方的人力資源、知識產權、市場前景等無形資產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效益。2、資本收購,是指公司以有償對價取得另外壹家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資產的民事法律行為。資本收購壹般不涉及公司股東權益,收購方看中的是受讓方某壹具體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特種行業許可證等。由於收購方並不涉及股權,對於原公司的債務也就不承擔責任,這無疑可以很大的降低商業風險。但也有例外情況,即雙方在收購協議中約定了受讓方不僅受讓資產,還受讓相應的債務,那麽受讓方將對約定的這部分債務承擔責任。綜上所述,按照合同法規定,公司被收購原債權債務應該由新公司繼承,雙方會簽署壹份協議,確定債權債務情況。不過,收購公司可以和債權人協商,要求降低債務,或者減免部分債務。被收購公司在進行清算的時候,要將債務轉移的事項通知給債權人,並且應該在報紙上發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