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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身就是非法的。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性:

即使違反了勞動合同,員工仍有保密義務,需要遵守保密協議。《保密協議》從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密協議的具體事項,同時可以約定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都有義務遵守。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從屬於勞動關系。單獨簽署的保密協議仍然有效。保密協議雖從屬於勞動關系,但可以單獨訂立,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保密協議是雙方約定壹方告知另壹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協議。雖然保密協議從屬於勞動關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未訂立勞動合同,僅訂立保密協議的,保密協議有效。具有勞動合同基本內容的保密協議,可以視為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只訂立了保密協議,且保密協議不具備勞動合同基本內容的,應當在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壹個月未簽訂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未簽訂合同滿壹個月不滿壹年的,自滿壹個月的次日起至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止,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壹年未簽訂合同的,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立即辦理手續,自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加倍支付工資,***11個月。用人單位壹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 並且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項的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法是壹部與我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單位要應聘員工,必須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壹般合同都有規定,員工和公司要按規定搞活動。有保密協議的,無論是否違約,都應該保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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