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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原則在中國專利制度中的適用條件

1,專利制度的起源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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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4年3月2日

專利制度是按照專利法對發明創造授予專利的方式,保護和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它是商品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前提是科技發展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專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甚至更早。當時歐洲國家還處於封建社會末期,但手工業作坊已經出現。為了發展經濟,壹些國家的君主給予商人或手工業者在壹定時期內免稅經營或生產新產品的權利。但這種專有權只是封建帝王授予發明者的特權,尚未形成正式的法律保護制度。

世界上第壹個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是當時的威尼斯。1474威尼斯頒布了世界上第壹部專利法。這部專利法雖然具有現代專利法的壹些特征和因素,但相當簡單粗暴,帶有濃厚的封建特權色彩,保障效率很低。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專利制度是自17世紀以來,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牢固確立而逐步形成、發展和完善的。1624年,英國頒布了《壟斷法》,被稱為現代專利法的開端。其基本原則和壹些具體規定被許多國家在制定專利法時模仿和借鑒。進入18世紀後,歐美國家相繼頒布了專利法。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了專利制度。

隨著專利制度在世界各國的普遍實施以及國際經濟和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迫切要求專利制度趨向國際壹體化,逐步簡化和統壹其實質內容和申請批準程度。因此,國際上簽署了壹系列保護專利或工業產權的多邊國際或地區條約,如1883年簽署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71的《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78的《歐洲專利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1991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定》等。,解決了包括國民待遇在內的問題。各種保護對象和專利分類方法的制定和統壹、各種申請和審批程序的簡化和統壹、保護標準的統壹等壹系列問題,標誌著專利制度的國際壹體化,進入了壹個全新的發展階段。

嚴格來說,中國專利制度的建立和形成始於辛亥革命之後。

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於1950年8月頒布了《保護發明權和專利權暫行條例》,但未能認真貫徹實施。

1978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後,為適應加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的需要,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下,我國開始建立專利制度。3月1979,中國成立專利法起草小組,開始起草專利法。經過5年的調研和修改,3月1984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並於4月1985日實施。

同時,中國於6月3日1980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3月9日1985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自此,中國專利事業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時期。

為進壹步適應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和我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實現與國際專利制度的接軌,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9月4日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1992。本決定自6月1,993,1日起施行。這是專利法的首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本決定於2001年7月生效。通過這次修改,我國專利法的保護標準基本達到了國際水平。同時,中國從1994 65438+10月1正式成為《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使中國的專利工作與美、日、歐等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平起平坐。這些都標誌著中國專利工作邁上了壹個新臺階,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階段。

2.專利制度的建立已有300年的歷史。它隨著人類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

專利制度的雛形萌芽於中世紀的歐洲。15世紀中葉,專利制度的雛形首先誕生在英國和意大利,那裏的商品經濟關系得到初步發展。這是封建君主政府以特許的方式授予某些商人或工匠獨家經營某種技術的壟斷權。如1421年,意大利佛羅倫薩* * *和共和國授予內勒奇發明的“強力行車用駁船”三年壟斷權。1474威尼斯頒布了世界上第壹部專利法。為了吸引和鼓勵發明,威尼斯授予著名科學家伽利略的“抽水灌溉機”20年專利權。威尼斯專利法奠定了現代專利法律制度的基礎,是現代專利的雛形。如果把威尼斯專利法作為賺取直接使用權的起源,它在歐洲已經有00年的歷史了。

隨著資本主義工業革命的興起、商品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現代專利制度從萌芽階段進入了發展時期。近代,世界上第壹部完整的專利法產生於英國,這就是1623年英國頒布的壟斷法。這部法律被認為是現代資本主義專利法的鼻祖。這部《壟斷法》是世界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第二個裏程碑,已經初步具備了現代專利法的基本要素。因此,在他們的工業革命前夕,歐美其他國家紛紛效仿英國,紛紛建立專利制度。美國和法國分別於1790和1791頒布了第壹部專利法。隨後,壹些發達國家,如荷蘭、奧地利、法國和日本,相繼頒布了自己的專利法。

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在制定和實施專利法的過程中,根據現代技術的發展和專利制度的實踐,不斷修改和完善本國的專利法,使專利法成為保護發明人利益、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法律制度。國家在《專利法》中將發明人的創造性成果確認為發明人的財產權,並授予其壹定期限的獨占壟斷權,以換取發明人將其發明成果向社會公開,從而妥善解決發明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

為了適應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國際經濟、技術、貿易的發展,從19年底開始,幾乎所有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的專利法都是既是國內法又是涉外法。因為專利法具有地域性,只在自己的範圍內有效,壹個國家的企業或個人向另壹個國家申請並取得專利權。否則,該技術在另壹個國家將不受保護。為了吸引更多的發明和成果,促進我國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為了吸引更多的發明創造,促進本國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許多國家的專利法突破了地域限制,對外國人申請專利的權利不作特殊限制。國內外的發明創造同樣受法律保護。1883締結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第壹個保護工業產權(專利、商標等)的國際公約。)在歷史上。該公約規定的“國民待遇”和“國際優先權”原則為壹國國民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權提供了便利。所謂國民待遇原則,就專利而言,就是保證壹個締約國的國民在其他締約國的領土上享有與該國國民同等的權利和利益。所謂國際優先權原則,就是保證壹段時間內締約國國民在其他締約國提出的專利申請,可以被認為是在其本國提出第壹份申請之日提出的。這樣,權利就不會因為申請人在自己國家提出第壹次申請後發明已被發表和利用,或者因為別人提出申請而喪失。巴黎公約是專利制度國際化的萌芽階段。

隨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67年成立,並於1970年生效。1970年簽訂了專利合作條約,規定壹項發明需要在幾個國家申請專利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單壹渠道申請,由單壹機構進行檢索和審查,同時可以在幾個國家獲得專利權。當然,專利申請能否被批準取決於國家專利法。這可以說是專利制度國際化的第壹步。

此外,壹些區域性的專利合作組織也相繼成立。如1973年簽訂,1977年生效的《歐洲專利公約》;1962非洲法語國家簽署的利伯維爾協定;1976等英語非洲國家簽署的盧薩卡協議。

專利的國際保護正在形成國際壹體化和區域壹體化的發展趨勢。1993 12 16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也將與民間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服務列為談判議題,並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這標誌著知識產權保護最高水平的國際新標準的形成。

外川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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