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股東按照股東協議全部出資的,可以不承擔責任;
2.如果股東在企業貸款過程中做出擔保,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正常還款,做出擔保的股東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上述特定事項的表決,表決應當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