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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軌三年給了小三30多萬元,小三被妻子告上法庭,這筆錢應該返還嗎?

王強和孫麗結婚後,起初二人的夫妻感情也是恩恩愛愛,讓人羨慕,但是日復壹日的平淡生活,讓王強感到厭倦,這天王強碰到了老同學李紅,二人發展為情人關系。

夫妻外的生活讓王強感到新鮮甜蜜,王強為李紅租賃壹處高檔住宅作為兩人同居的地方。在隨後三年多的時間裏,王強因與李紅的婚外情***支出30余萬元。

小三被妻子告上法庭

孫麗知道王強出軌後,讓李紅返還30余萬元,李紅拒不返還,孫麗壹怒之下告上法庭,李紅認為,王強給自己的30余萬元,系王強對自己的贈予行為,合法有效,王強對於夫妻***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拒絕返還。

孫麗認為,王強婚內出軌,給李紅的錢是夫妻***同財產,王強沒有權利私自贈予李紅的財物,應屬無效。那麽,這30余萬元,是夫妻***同財產嗎?應該返還嗎?

按照法律規定,這筆錢應該返還

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這30余萬元,是王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正常收入,是夫妻***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但壹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同財產,損害另壹方財產權益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

王強將30余萬元,在未經孫麗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給予第三者李紅,已經超出夫妻***同生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王強向李紅贈予財物,超出其處分夫妻***同財產的權利範圍,違背了公序良俗,該贈予行為無效。李紅因無效的贈予所獲取的財產,應予返還。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李紅同意將大部分財物返還給孫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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