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為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的協議。
保密協議的義務壹般由法律直接規定或附在勞動合同中。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都有義務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從時間上來說,保密協議的期限很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員工的保密義務就存在。這種義務不僅在員工在職時存在,即使員工從用人單位離職,也應嚴格保守從用人單位知悉的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直至該信息已經公開或為公眾所知,不受離職期的影響。
另外,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保密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的信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或者被授予相應的知識產權。因此,支付保密費不是履行保密義務的前提條件。是否支付保密費,支付多少保密費,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簡單來說,保密協議是勞動者為保護企業秘密而必須履行的壹項長期義務。這不僅是我們離職後即將到期的約定,也是我們需要長期遵守的職業道德和法律義務。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外界所熟知,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普通秘密壹般是指企業不希望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雖然沒有經濟價值。
《商業秘密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保密義務的期限,但由於保密義務屬於員工的法定義務,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只要企業的秘密還沒有公開,那麽員工的保密義務就壹直存在,保密協議也就變得無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