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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實繳出資的規定

《公司法》對實繳出資規定如下:

1.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法律禁止轉讓的財產除外;

3.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應當實繳其認繳的出資。這些規定保證了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了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法》對實繳出資的要求:

1.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和方式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2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實繳,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3.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4.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法關於實繳出資的規定包括: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可以用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禁止轉讓的財產除外。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應當實繳其認繳的出資。這些規定保證了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維護了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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