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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發展新產業的科技成果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第三條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當按照利益共享、公平公開、權利義務壹致、激勵約束並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重、環境良好、資源節約的原則,尊重科技創新和市場規律,體現智力勞動的價值分配導向,保障科技成果轉化各方權益,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服務和宣傳,營造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環境。第五條建立以企業為主體,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人員為參與主體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鼓勵高等院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第二章組織實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市場在技術研發方向、路徑選擇、創新資源配置等方面的引導作用,在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和項目指南時,聽取相關行業和企業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主管部門在組織實施應用型科技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責任和時限,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應用納入科技項目驗收和後評價指標體系。在組織項目驗收時,應增加行業專家的比例,可委托第三方對成果轉化進行評估,並邀請用戶進行匿名評估。

項目承擔者應當建立規範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運用和保護。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科技報告制度,促進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續積累、公開* * *享受和轉化應用。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壹的科技成果信息平臺,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和服務標準,免費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性服務,對本省科技成果轉化進行監測、分析和評估。

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在項目結束時向有關科技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並按照規定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報送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

鼓勵非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報送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首購、訂購等政府政策措施,采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事後獎補、獎補、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重大成套設備、通用和專用設備、核心部件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首臺(套)設備的研發。第九條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有權自主處置其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該成果的實施、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事項,有關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者備案,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除外。

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科技成果等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入股,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實體。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並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後,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市場收益可以用於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市場經營活動。第十條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步驟、權責、分配方案、組織保障等事項。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的制定,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職工的意見,經公示後,按照本單位重大決策事項的有關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利用本省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重大問題,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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