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如下:
(1)現金出資,金額不限;
(二)實物出資,包括房屋、車輛、設備和原材料;
(3)知識產權投資;
(四)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可以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資;
(五)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原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股權轉讓後仍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受讓股東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第三百壹十壹條的規定,
受讓人要求原股東以及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他人以他人名義出資,並在公司登記機關將該他人登記為股東的,由虛假登記的人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以虛假姓名登記的股東承擔補足出資或者賠償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和實繳有什麽區別?
公司註冊資本認繳額與實繳額的差異如下:
1,繳費時限不壹樣。實繳註冊資本在公司法中的原規定是公司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認繳註冊資本在公司法中的規定是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繳足;
2.支付方式不同。實收註冊資本的驗資方式是,必須在銀行的驗資賬戶中存放相應數額的資金。認繳的註冊資本可以在企業註冊時繳納,也可以根據股東實際情況分段繳納到相應賬戶;
3.反應的內容不壹樣。註冊資本體現的是企業的經營權,而註冊資本體現的是公司法人的財產權。股東投入的資本不得全部抽回,公司行使財產權;
4、包括不同範圍,註冊資本屬於企業實際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屬於投資者實繳出資的總和;
5.註冊資本會因不同方式的資金增減而隨時增減,即企業實際資本較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超過20%時,就要進行變更登記。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