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減資行為存在瑕疵時減資行為效力。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司應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登報公示。債權人在接到通知書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其45日內,有權利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對於違反通知義務的減資行為效力,觀點有三個:減資行為無效、減資行為不生效、減資行為有效但對債權人不生效。
2、對於股東責任承擔。
減資行為存在瑕疵的,減資行為對債權人沒有效力,即減資不成。減資不成,那麽,註冊資本就不發生變化。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認繳出資的限額承擔相應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限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就是對公司註冊資金減少的原因及後果的介紹,公司註冊資金減資的後果壹般是在減資有下次和不通知債權人的時候會發生,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減資是壹定要通知債權人的,如果沒有通知的話,是不算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