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報需要在規定的時期內向外界公告和公示。而這個公示制度是因為企業的年檢制度發展形成的。企業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年度時期內,主動地向工商部門提供企業的年度報告,通常,企業都是通過市場主體信用公式系統來完成年報的提交操作的。企業的年報順利完成公示後,可以讓其他企業、個人在網站上進行查詢,對於該企業的年報記載內容有疑問的,覺得內容不符的,也可以向工商部門提出異議。在眾多企業提交的企業年報,工商部門會相應的抽取壹部分來進行核查,查看該企業是否作到了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記錄。若沒有按期提交企業年報的單位,就會被工商部門放到經營異常的名單裏。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八條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九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壹)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條 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