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立案標準:
1、勞動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條件等方面的爭議;
2、社會保險爭議:勞動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因社會保險關系的認定、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等方面的爭議;
3、勞動標準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勞動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爭議;
4、職業傷害賠償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職業病、工傷等方面的賠償爭議;
5、其他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被仲裁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已經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簽署了仲裁協議,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糾紛。
2、糾紛的標的物屬於可以通過仲裁解決的範圍,比如涉及合同履行、財產權益、知識產權等糾紛。
3、雙方當事人未能就糾紛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未能履行。
4、提出仲裁申請的當事人已經向仲裁機構繳納了仲裁費用。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妥善保管相關證據和材料,如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以便在發生爭議時證明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