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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讓簽保密協議合法嗎

公司要求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相關保密事項。這些協議應當明確保密的範圍、期限、措施和違約責任等,而且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如果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註意的是,保密協議中的某些條款可能被視為無效,例如限制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合理期限內求職的條款,這被認為是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況。因此,在簽署保密協議前,員工應該仔細核查協議條款,確保其合法、合理,並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員工認為協議中的某些條款不公平或無效,可以拒絕簽署或向公司提出修改要求。

簽訂保密協議應註意哪些問題

1、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跟其他協議壹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確保密範圍。不同的企業和同壹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秘密是不壹樣的,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此外,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的創意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的編程、數據庫等,應當特別註意明確其性質屬於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秘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

3、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期限。除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這兩種涉密崗位以外,壹般員工(包括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員工的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履行同等義務。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公司讓簽保密協議合法嗎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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