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同時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本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公司委托大學設計鍋爐專利。委托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研究成果專利申請歸屬的,高校有權申請發明創造。
2.“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本質特征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如電腦錄入人員、實驗人員、素描人員等。,不應該算是發明者或者設計者。還需要指出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是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主體,但不能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家和設計師只能是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發明的自然人。這上面說發明者應該屬於設計鍋爐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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