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約定,妳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如何約定的,該協議是要求雙方***同遵守的,任何壹方違約,守約方有權向對方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如果公司長期不給妳支付保密金,首先看妳的保密期限是否過了,如果在雙方約定保密期限內,妳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妳保密金,如公司逾期拒付,妳可以提起法律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
我國《勞動法》第3條第2款中規定了勞動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這裏的職業道德即包含了勞動者應承擔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義務;同時《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將保守商業秘密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範圍、方式、期限、形式等。約定這壹條款的目的在於保護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防止了解或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故意或擅自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壹旦勞動者違約就可以根據這壹條款,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保守商業秘密條款不可不約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應約定違約金、賠償金
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違約不履行勞動合同時,雙方約定的違約方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條款。違約金、賠償金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可備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不約定違約金、賠償金條款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同時也不影響對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而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追究。
(壹)賠償金條款的約定
對勞動者違反約定的保密條款,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對賠償範圍也作了明確規定,有兩種賠償責任:
1.勞動者獨立的賠償責任
勞動部於1995年5月10日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5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即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這些合理費用包括調查費、律師費等。〕
2.連帶賠償責任。
即在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同對原用人單位侵權時,由勞動者和侵權單位***同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在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70%的限度內。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壹)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其中賠償因獲取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範圍,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執行。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承擔的也是法定賠償責任,在連帶賠償中的最高限額是30%,如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數額超過其依法應承擔的賠償份額時,有權向勞動者追償。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因違反商業秘密條款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範圍較之壹般的違約賠償範圍要大,壹般違約只賠償直接損失,而違反商業秘密條款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還要賠償間接損失(如調查費、律師費等),這是因為商業秘密的損失價值不能用違約者獲得商業秘密時所花費的成本來計算。往往代價很小的商業秘密會在市場活動中產生很大的競爭優勢,在違約者是市場競爭中的經營者時,商業秘密會給其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考慮到維護正當的競爭秩序和市場秩序,法律規定了較為廣泛的賠償範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賠償金數額時,應註意要在法律規定的賠償金範圍內就雙方可以預計的損失數額進行具體約定,不應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也可以不再對賠償金進行約定,只約定壹旦違約,按照《勞動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以免賠償範圍過大,超出侵權者的實際承受能力。
(二)違約金條款的約定
對違約金數額的約定,由於我國法律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應大於實際損失的數額,所以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也應以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為限度,不應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以免無法實際履行。
商業秘密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用人單位應把握商業秘密的特點,依據我國勞動法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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