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東的出資額或者發起人的認繳額、出資或者認繳的時間和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股東的出資額或者發起人的認繳額、出資時間或者認繳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變更前後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四)變更前後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繳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寫明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姓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產權轉讓手續的情況及評價;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增加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應說明增加的金額、公司實施增加的基準日、財務報表的調整、增加前公司不低於註冊資本25%的留存公積金、增加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增加後股東的出資情況;
(6)減少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應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的程序以及股東或發起人對公司的債務償還或債務擔保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