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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兼自訴的案件

法律分析:可由公訴轉為自訴的案件範圍依法包括:1、故意傷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遺棄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7、侵犯知識產權案;8、由法律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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