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組壹行4人,於2005年5月17日至24日對四川省礦業權運作及其相關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先後在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省地勘局、西南石油局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多方收集資料。現將調研情況簡要報告如下。
壹、礦產勘查的基本情況
2004年全省審核頒發勘查許可證680個,其中,新立184個,變更87個,延續394個,保留15個。探礦權人以國有地勘單位和國有企業為最多,***345個,占50.7%;其次是有限責任公司,144個,占21.2%;涉外企業16個,占2.4%。從勘查階段看,普查為616個,占90.1%,詳查13個,勘探8個。
2004年投入勘查資金1.67億元,其中,以社會資金為主,占總投入的88%;中央和地方財政投入僅占12%。在社會資金投入中,國內企事業單位為1.14億元,個人投入為1549萬元。投入的礦種主要是貴金屬和有色金屬礦,兩者投入總和為1.27億元,占總投入的78.3%。其中,金礦6702萬元,占總投入的41.3%。地質勘查面積9357平方公裏,平均每平方公裏投入資金僅為17324元。投入強度較低,投入規模偏小,投入10萬元以下的項目138個,占10%;投入20萬元的項目157個,占20%;投入50萬元的項目157個,占50%;投入100萬元的項目57個,投入大於100萬元的項目25個,其中,投入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僅為3個。全省完成鉆探工作量23095米,坑探工作量66473米。
2004年地質成果顯著,控制的大型礦床11個,中型礦床38個,小型礦床318個;預測的大型礦床34個,中型礦床82個,小型礦床358個。在礦種上有色金屬242個,占總數622個的36.6%,金礦235個,占總數的35.5%,黑色金屬50個,占總數的7.6%,能源礦產31個,占總數的4.7%。
總的看,2004年是近10年來礦產勘查發展最快的壹年,投入資金比2003年增長35.6%,比2002年增長111.6%,發展勢頭強勁。其主要動力是礦產品需求旺盛,促使礦產品價格上漲,進而推動礦業權價款上漲。樂山市壹個煤礦的礦權,在拍賣時起價只有800萬元,最後賣出3300萬,高出起價的3倍多。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反映,過去每噸煤炭的勘探費用僅為3~5元,而現在已漲到10元以上。
二、礦業權運作的基本情況
1.關於對礦業權的認識
對礦業權的認識,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礦業權運作中的多方面關系。壹般說對采礦權作為財產權的認識是比較壹致的,但對探礦權作為財產權的認識卻分歧明顯:有的認為它屬於物權中的他物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是礦產勘查投入形式的。但當前的法律法規對他的保護不完善,因而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在會計核算上至今也沒有把它作為財產權處理;有的認為探礦權作為信息產品,其價值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勘查投入,二是探礦權人的貢獻(主要是指技術知識成果),因而要求分享知識產權;有的認為礦業權和礦產資源所有權是連在壹起的,所有者既可以支配礦產資源,也可以支配礦業權,因而導致各級政府要直接掌控所有礦業權。
2.關於礦業權的“招、拍、掛”
對礦業權的“招、拍、掛”,四川省早在2002年就發出了3個文件,作了明確規定。這個規定同國土資源部2003年頒布的辦法基本壹致。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宋廳長對此很堅決。他說政府掌控的礦業權實行“招、拍、掛”,至少有4大好處:①有利於防止腐敗。凡是不通過“招、拍、掛”出讓的礦權,在追查時幾乎都有問題;②有利於公平公正,可以提高政府的形象和聲譽;③有利於礦產資源的優化配置,出高價者在資源利用上必然更加珍惜;④有利於權益保護,由於是出錢購買礦業權,權益保護理直氣壯。
四川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視礦業權的“招、拍、掛”。2005年四川省委曾以川委辦[2005]6號文提出“全面推進市場化配置礦產資源的通知”,強調“對新設置的礦權的出讓和國有礦山企業破產後采礦權的重新出讓,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都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以拍賣為主。國有企業單位的采礦權轉讓,也必須公開透明”、四川省紀委也以川紀發[2004]20號文,以黨紀的高度,要求加快推行市場化配置資源的工作。強調“在資源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環節,必須毫不動搖地實行公開競價、公平競爭。
上述的認識和要求,從總的原則說無疑是正確的,但在具體細節和操作層面上有兩大疑點:壹是所有礦權都搞“招、拍、掛”出讓,與國土資源部頒布的辦法不壹致;二是要求國有企事業單位轉讓礦權也必須搞“招、拍、掛”,與國家有關保護經營自主權的規定相悖,因而引起許多反映。
3.關於礦業權的出讓和轉讓
2004年全省通過“招、拍、掛”出讓探礦權36處,收取價款8842萬元,上繳省財政專戶1675萬元,約占20%;其余80%留給地、縣兩級政府。價款的使用原則上規定用於地質工作,實際上也沒有跟蹤檢查。出讓礦種最多的是有色金屬,***14宗;成交價款最多的是黑色金屬,11宗收回價款6652萬元。
2004年全省轉讓探礦權;申請84個,批準58個,成交價款7639萬元,其中出售6388萬元,作價出資1250萬元。轉讓礦種主要是貴金屬和有色金屬。
2004年采礦權出讓和轉讓比較活躍,總***成交額達13億元,比2003年成交的2.2億元多出5倍。價款也比較高,有的煤礦采礦權,壹處買出3億元,被天津企業買走。
總體看,礦業權交易雖然比較活躍,較前幾年也有很大的發展,但橫向比或與礦產勘查登記比較,還是不夠理想,主要是市場發育不成熟,有的是壹級市場好,是二級市場差;有的是二級市場好,壹級市場差。而與省外比較,特別是與雲南省比較,四川省是落後的。
三、地勘單位的基本情況
地勘單位是礦業權交易的重要市場主體,壹方面它占有大量的探礦權和地質資料;另壹方面它又處於由事業單位向企業過渡的轉型期。從地勘單位這個側面了解礦業權運作有特殊意義。
四川省地勘局是原地礦部所屬單位,1999年屬地化管理。5年多來在與地方經濟的融合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績:
5年地方財政為該地勘局增加地質勘探費1.8億元,相當於原下放基數(2億元)的90%,加上自己的創收2004年總收入達10.67億,年增長13.7%。四川局形成的4大產業都是與地方經濟發展緊密結合,當前的市場形勢也很好。4大產業是:
(1)做精地質找礦業;
(2)做優工程勘查和基礎施工業;
(3)做強礦產開發業;
(4)做好商貿服務業。
其中地質找礦和礦業開發,都與礦業權緊密相關。該局提出要“三集中”,即集中資金、集中技術力量、集中管理精英,抓好地質找礦,特別要在找礦激勵機制上深化改革,取得突破。下面是該局近幾年礦業權經營的基本情況,見表1。
表1 四川省2002~2004年礦業權經營情況
該局所占用的探礦權,占全省探礦權總數的37.8%,在全省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該局轉讓探礦權的方式主要是兩種,壹是合資、合作,二是出售。該局與南非礦業公司合作找礦,首次投資2000萬美元,取得成功後,再增加3000萬美元,是利用外資在國內找礦的重大舉措。該局認為,從長遠看,不宜過分依賴礦權轉讓取得收入,而應立足於礦產開發。因此,今後取得的探礦權,大多數要轉為采礦權,以保證地勘單位的發展後勁。這個認識是值得重視。
西南石油局也是原地礦部所屬地勘單位,1996年正式的壹次性轉企,沒有過渡期,取得成功。如今已是年產19億立方天然氣規模的油氣企業,2004年生產經營總收入22.8億,實現利潤1.88億元。
該局的礦業權具有壟斷性,相對固體礦產較少受到侵犯。但是在20世紀90年代,有兩個淺層天然氣區塊,地方也進入了。後來經過省政府的協調,以合資開發的形式給予解決。現在仍以兩個獨立子公司的身份隸屬於中國石化總公司西南分公司。當前油氣開發的主要問題是征、租地困難,地方協調難度增大,有壹個工區,因青苗賠償、過橋過路而發生的強行收費,使施工期拖延壹個月之久,影響了整個工程。
總的看,地勘單位屬地化和改企之後,隊伍穩定,與地方經濟的融入緊密,發展勢頭良好。實踐證明,《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37號)所確定的地勘隊伍改革方向是完全正確的,所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是切實可行的。
四、問題和建議
在調查研究中,各方面以礦業權運作為主題,在肯定成績的和主流的同時,也反映不少問題,其中主要有:
1.在政府實施“招、拍、掛”的礦業權中,邊界有些不清
對此雖然在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辦法中規定4條,在四川省的辦法中規定3條,但都不夠具體,操作起來具有多解性。更主要的是在利益的驅動下,有些地方政府無視上級規定,任意擴大探礦權的“招、拍、掛”範圍。如涼山州召集在該區工作的地勘單位開會,幫助政府把全州劃出50個成礦區塊,然後全部實行“招、拍、掛”出讓礦權。結果該州再沒有可以登記申請礦權的區塊了。還有的地縣礦管部門,只要妳壹申請登記,他們就在登記的區塊、設置“招、拍、掛”的礦權。上述做法,得到省委、省政府的支持,而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則多是從防腐敗角度出發,具有政治考慮。這樣,下邊有利益驅動,上邊有政治要求,使這個問題很難糾正。此外,國家發改委還規定,煤炭的礦權,只能賣給國有企業,也是不符中央政策的。
2.在礦業權“招、拍、掛”的主體上有些不清
本來政府頒布的辦法,只限於政府掌控的礦權,實施的主體是政府。可是四川省把它擴大到國有企事業單位,要求他們去轉讓或處置礦權時,也必須“招、拍、掛”。這就產生兩個問題,壹是侵犯了企業的經濟自主權,因為礦業權是企業的法人財產權;二是有的礦權處置不適合“招、拍、掛”,如地勘單位與外商、內資合作勘探,完全憑借合作夥伴主觀認可,雙方自願,無法搞“招、拍、掛”。四川地勘局在涼山州的壹個金礦,已談好與福建紫金礦業合作,但申請壹年多,州政府就是不批。原因是州政府要拿去“招、拍、掛”。這種做法已嚴重幹擾地勘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政府直接從事礦業權經營,已形成壹種很強的勢頭
具體做法是把所有可能形成初級探礦的地段,政府全部控制起來,然後通過政府立項,向地勘單位發包技術勞務,取得升值的探礦權或采礦權之後,再由政府招、拍、掛。顯然這已不是行政行為了,而是生產經營行為,但又不搞工商註冊,不搞企業核算,不搞勘查登記,完全憑借行政權利,在礦業權市場上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發展下去會產生許多消極影響。
4.對探礦權優先獲得采礦權的規定,在實際運作中受到質疑
有人花許多錢購買探礦權,可是卻無法保證獲得采礦權,實在是不合理。而在解釋“優先”時,有些地方政府說成是同等價款的優先,即探礦成功之後還要拍賣,價優者優先,更增加了投資者的顧慮。對此,有些地方把兩權合壹拍賣,在出讓條件上註明,必須完成的探礦工作之後方能轉入采礦。
5.對政府拍賣礦業權所得價款的使用,雖然有要求但沒有檢查,實際用途不夠清楚
有人認為,由於這些價款地方政府分大頭,要真的都用於地質工作也不盡合理。如有的地區壹年可收回幾個億,在本地根本沒有地方可用。
6.從四川省探礦權的總體情況看,勘查登記的面積相對於勘查投入,投資強度太小,每平方公裏每年的投入僅為1.7萬元
這對礦業的發展是很不利的。其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現在的地勘單位屬於事業性質,自有資金不足,又不肯大膽轉企,只能用占地盤辦法來實現他們的過渡。
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1)必須明確,礦業權“招、拍、掛”辦法所規定的出讓主體,只是政府,其他礦業權主體(包括國有企事業)用什麽辦法轉讓,應當由他們自己決定。同時在壹個省區範圍內,應當把拍賣的探礦權同批準授予的探礦許可權具體分開,防止地、縣政府任意擴大拍賣範圍。總的指導思想是降低探礦權進入的門檻。
(2)必須明確,對礦產勘查的區塊或項目,壹經投入就是探礦行為,也就是進入了礦業權市場從事經營,因而也就必須按規定的遊戲規則行事。這壹點作為礦業權市場的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廳)應當向各級領導講清楚,並履行自己的責任。而各級政府也應當按照遊戲規則的規定,組建礦產勘查公司,以企業法人的身份從事礦產勘查,政府則是出資者,其幹預不是用行政辦法,而是用資本的辦法。
(3)關於探礦權和采礦權的統分問題。從實際看,合二為壹是完全必要的,關鍵是如何防止以探代采,對此只要在探礦權自然轉為采礦權時,增加壹些必要條件就可解決,不必非要搞兩權分離。
(4)對政府出讓礦業權所獲得價款的分成和使用,確有必要加以改進。主要是分成的大頭應當上交中央,理由是既然是國有資產收入,就不能由產地占大頭。而且地方占大頭,也會助長為片面追求權益而擴大礦業權的“招、拍、掛”範圍,同時也不利於在更大範圍內把價款用於地質工作。
(5)對有些探礦權人占有勘查面積過大,單位面積資金投太少的問題,應當引起國土資源部主管部門重視。這不僅關系到個別礦產勘查單位,更關系到其他社會資金的進入,進而影響中國礦業的發展後勁。建議列出專題進行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