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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是如何定義的?舉例說明越多越好!

壹: 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現象。

能夠成為民事法律事實的事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地震、臺風、冰雹、洪水等)和意外事故(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出現可以使合同關系發生變更或解除,也可以使當事人免除侵權責任等。

2.時間的經過

壹定時間的經過可以依法導致壹定法律後果的發生。如根據時效制度的規定,時效期間的屆滿,可以使權利人的權利歸於消滅;根據知識產權法的規定,法定保護時間的屆滿,可以使當事人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歸於消滅。

3.人的出生和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導致該自然人人身權利的產生。自然人的死亡導致繼承關系的產生,也可導致婚姻法律關系的消滅。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其他自然現象和客觀事實,也可成為法律事實而引起民事法律後果。

二:行為是民事主體有意識的活動。行為包括積極的活動(稱為“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活動(稱為“不作為”)。

成為民事法律事實的行為必須能夠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產生,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是法律僅憑行為所產生的壹定事實而直接賦予其法律後果的行為。該行為引起壹定的法律後果,與行為人的主觀意誌以及行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質無關。其主要包括:

(1)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造成他人損失而獲得利益。如甲的雞跑入乙的雞群,乙占有甲的雞無法律上的根據。又如甲拾得乙丟失的錢包據為己有,等等。不當得利對不當得利人產生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對受損壹方產生請求返還的權利。

(2)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務並支出費用的行為。如當事人主動為鄰人搶修房屋以避免倒塌並付出修理費用或遭受經濟損失。無因管理對本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產生補償管理費用的義務,對無因管理人產生請求補償管理費用的權利。

除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行為之外,民事主體所進行的生產、創作、發明創造等活動,也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事實行為。

2.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實施的、試圖發生壹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其主要包括:

(1)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依法實施的旨在引起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為可以依行為人的意願而產生民事權利義務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後果。這種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基本特征,即法律直接根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賦予其法律效果,屬於合法的“表意行為”。如訂立合同的行為、設立遺囑的行為、委托授權行為等等。

民事法律行為是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最主要的法律事實。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行為成立後,其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尚不確定,必須等待法律規定的事實的出現才能具有效力的民事行為。如限制行為能力人超出法定範圍獨立實施的行為,必須等待其法定代理人承認才能有效。

(3)可變更、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撤銷的民事行為是不完全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經當事人主張即可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這種民事行為經當事人請求變更後,即成為有效的民事行為;經當事人請求撤銷,則發生無效的後果。如果當事人不在法定時間內提出撤銷請求,該行為即確定地具有法律效力。

(4)無效的民事行為

無效的民事行為是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依法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如內容違法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即不具備法律效力。無效的民事行為可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返還財產、損害賠償的法律後果。

3.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當事人實施的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

(1)侵權行為

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是指非法侵權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如侵權他人所有權、知識產權或人格權的行為等。侵權行為依法產生損害賠償及其他法律後果。

(2)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是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合同訂立以後,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無法定免責原因,則違約行為人依法承擔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除以上行為之外,某些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政行為、財政行為、司法行為以及仲裁行為等,也屬於民事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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