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
壹是版權保護期要縮短;
第二,在考慮改變版權保護範圍(包括任何新定義的專有權範圍)之前,必須考慮保護公有領域。
第三,如果壹部作品在其起源地的著作權法體系中已經被認為屬於公有領域,那麽在世界其他地方也應該被歸入公有領域。
第四,法律應懲罰壟斷或企圖壟斷公共領域信息的行為。
第五,不應使用任何其他知識產權制度來限制公共領域信息的使用。
第六,要找到充分利用孤兒作品和脫銷作品的機制。
第七,文化遺產組織應該在標記和保護公共領域的信息方面發揮特殊作用。
第八,將自己的作品奉獻給公共領域的倡議不應有任何法律障礙。
第九,應當保護個人對任何作品的非商業使用權,同時應當找到壹種能夠為作者提供替代報酬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