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人員不得兼職領薪酬。不得在下屬事業單位或者企業兼職並領取報酬,如果確實需要,公務人員需要在下屬事業或者企業兼職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按照程序嚴格審核,而且只能領壹份工作,享受壹份待遇,不能重復領取。如若違反,必受處分,直至開除;
2、公務人員不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辦小作坊、小商鋪,成為工商個體戶,或者私營小商販。總之,名字不得出現在工商營業執照上面,堅決不允許,給親戚朋友幫忙掛個虛名不領工作也不行;
3、公務人員不得合夥辦企業,不得入股開公司。公務人員的名字不得出現在合夥人、股東名單之上,尤其是於自己從事的工作行業相近或者相同的,更是犯了大忌。同樣,也不能人事生產經營,不能承包、承租等。如若違反,必受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公務人員不得兼職領薪酬。
關於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指導意見的相關原文如下:
1、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是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合理利用時間,挖掘創新潛力的重要舉措,有助於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應該同時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單位同意;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約定兼職期限、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國家公職人員,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的在編幹部職工。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2、年滿十八周歲;
3、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擁護中國***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專技人員可以在單位同意的基礎上,發揮個人所長,到與業務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是自己創辦企業。而對於管理崗,當個房東、開個小超市、寫寫畫畫出售作品這類的兼職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汙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壹)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