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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刑事案件,雙方私了後,受害人是否可以銷案?

構成刑事案件,已經向公安局報案後雙方私了只能是民事賠償部分,刑事責任部分不能私了,受害人不可以銷案。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的私了從形態上分,可以分為司法體制內的私了和司法體制外私了。司法體制內的私了指的是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采用的刑事和解的做法。刑事和解的著眼點放在受損社會關系的修復上,是壹種符合國際刑事司法發展趨勢的做法。司法體制外的私了分為合法私了與非法私了。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如果不起訴而選擇私了的做法就是所謂合法私了。

合法私了來自於我國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案件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如下罪名:1、侮辱、誹謗罪;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罪、侵占罪(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侵犯知識產權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侵害公民人身、民主與財產權利可能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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