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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行政區劃可申請地理標誌嗎

可以。地理標誌可以是壹個現有的行政區域,也可以是多個行政區域形成的地區,比如贛南臍橙,並沒有贛南行政區。

地理標誌,又稱原產地標誌(或名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其標誌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我國2001年修訂後的《商標法》也增設了地理標誌方面的規定,其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只有壹定範圍內才受到保護,但地理標誌的地域性由顯得更為強烈,因為地理標誌不僅存在國家對其實施保護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樣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地的生產者才能使用該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作為壹種標記與壹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能區分來源於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於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從面進行比較、挑選,以找到商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最佳切合點,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響地理標誌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產地的氣候、土壤、水質、天然物種等;人文因素是指原產地特有的產品生產工藝、流程、配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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