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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法對當今社會的影響

公***物理論與知識產權的公***領域

羅馬法明確了為公***使用目的而劃分的幾類財產,凡公***物即是不可有物,意指不可作為個人財產所有權客體的物。具體說來有以下三類:壹是***有物(res communes),即供人類***同享用的東西,如空氣、陽光和海洋等;二是公有物(iespublicae),即羅馬全體市民***同享有的物,如河川、公路、牧場等;三是公用物(resuniversitatis),即市府團體的財產,如戲院、鬥獸場等。蓋尤士認為,上述物件不能被看作任何壹個人的財產,它們為某壹社會中的所有成員***同享有。羅馬法上的公***物理論被看作是知識產權“公***領域”賴以建立的思想基礎。1709年英國《安娜法令》最先設定了壹個“文學藝術的公***領域”(the public domain for literature)。1787年美國憲法則提出了“促進知識”(the promotion of learning)、“公***秩序保留”(the preservation of the public domain)、“保護創造者”(the protection of the author)的知識產權“三P”原則。由於公***領域的出現,使得知識、技術、信息分為專有知識產品與公***知識產品兩大部分,後者包括不受知識產權保護而由公眾自由使用的知識產品和因知識產權保護期滿而進人公***領域的知識產品。

買賣理論與知識產權的轉讓

所有權的轉讓在羅馬法中有多種方式,如市民法所有權的轉讓,有要式買賣、擬訴棄權;萬民法所有權的轉讓主要是交付。交付以物件授受、意思合致為要件,是私人財產買賣的最普遍方式,但以有體物為限。無論是動產的單純交付,還是不動產的簡易交付、長手交付、在手交付、易位交付,都是有體物的交付。無體物的買賣不能采用標的物交付的方法,為此羅馬人創制了“擬訴棄權”(cessio in jure),即采用模擬確認所有權的訴訟而取得所有權的方式,又稱“法庭讓與”,其方式主要適用於無體物(如繼承權,地役權等)的轉讓。“擬訴棄權”作為所有權取得方式,其顯著特點在於它的公開性與程序化,即通過模擬訴訟以確認所有權轉讓,使得無體物的轉讓獲得壹種正式的公開程序,而這種程序的公開性使得財產轉讓更具有效力。美國學者認為,這壹理念與現代法中知識產權轉讓的原則是相同的,即知識產權的出讓須采取書面形式及其他法定形式,且應由主管機關進行登記或審核。可以說,羅馬法將公開性與程序化作為無形財產轉讓的特別規制,對後世的知識產權貿易是有著借鑒意義的。

無形侵害理論與知識產權的保護 羅馬法規定四種形式的私犯,即盜竊、搶劫、損害、侵辱,概為對財產的侵害與對人身的侵害。其中有關財產的侵害,最初僅指對有形財產即有體物的侵害。隨著羅馬法的發展,關於有形財產的侵害規則也逐漸適用於無形損害。據美國學者考證,羅馬法學家Thomas對“竊取”(furtum)這種盜竊行為做了這樣的解釋:“竊取是對物的欺詐性侵犯,包括對物本身或對其使用權或所有權”。在羅馬的***和時期,“竊取”的概念擴及“針對剝奪他人財產的所有行為”。無形侵害不以非法占有標的物為特征,而以非法的“權利占有”(juris possessic)為要件。權利人在遭到無形侵害時,除請求占有令狀(主要是禁止令)的救濟外,還可以提起罰金之訴、損害之訴和混合之訴。這種無形侵害行為的特征描述與救濟措施,對於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無疑提供了有益的學理基礎。

古代羅馬法留給後世的最大財富是羅馬人的私法觀念與原則。其物化財產結構,缺乏包容非物質財富的權利形態和制度空間,具有不可避免的歷史局限性。但羅馬人創制的“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學說,提供了關鍵性的概念工具和思想資料,為近代的財產非物質化革命做出了必要的理論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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