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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東出資入股的備註怎麽寫?

法律分析:對某些股東投資的評論。股東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股東在出資時必須在備註中註明出資額。出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由公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由公司向出資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在出資時必須在備註中註明出資額。出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由公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由公司向出資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股東,即股份公司的投資者或出資人,作為出資人,享有所有者按照出資額分享利益、做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中的“董”,原意為“所有人”(所有者)。股東,即股份的所有者,簡單理解為“老板”。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事項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表決權;分配公司利潤,享有分紅權;發行股票債權;請求轉讓股份的權利;主張無記名股票而非記名股票的權利;公司經營失敗、宣告關閉和破產時對剩余財產的處置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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